P2P银行资金存管意见稿:投资者风险自担
【摘要】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引发众多关注,也有业内人士对意见稿内容进行了逐条解读,并对其中某些条例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引发众多关注,也有业内人士对意见稿内容进行了逐条解读,并对其中某些条例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例如第十七条中提到“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这里的官方指定网站是监管部门指定网站还是各银行官方网站?
在现有介入资金存管的银行来看,大多数为城商行,是否具备做全国支付结算的资格?
地方金融办如何备案,有条件备案还是无条件备案,标准在哪?
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出台后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样,这份意见稿自然也无法避免。意见稿的出台,让空白的行业监管有了一个更为清晰指导方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无疑是让解决平台资金存管问题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银行资金存管,最终目的是保障平台合规经营和投资者资金安全,而在此次意见稿中,对投资者影响最直接的是,明确提出“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之前投资者也许会有这样一种思维,即是由银行承担风险,银行在某种程度上起着隐形背书的作用,而如今监管层却明确提醒你,即使有银行资金存管也不一定绝对安全。
其实关于银行资金存管后平台安全性的问题也有讨论,安全性并不是一定的。不过在早前,银行处于观望期,在风险事件频发的大环境下对平台资质实力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趁机抓住这个时机营销来提高投资者的安全感。
这份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了存管方式有且只有一个银行直接存管。去年起,意见稿多次明确要求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平台合规化的硬性要求。但对于这种存管方式却也存在极大的想象空间,后来在发展以及舆论走向的过程中,于是衍生出了联合存管、直接存管、银行直连三种资金存管方式。在平台资金存管卡主上,先后又出现了协会撮合的批量存管方式,平台也显得有些错愕,似乎有点不知该往哪走。
这份意见稿也被认为将会加速行业洗牌,使得更多平台退出。因为这里对委托人和存管人——即银行和平台也提出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对于平台而言可能会是一个挑战,包括其中一如既往提到的信息披露以及平台自主运营和技术开发能力要求。
既然意见稿出来了,那么现在就看平台如何蜕变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还是无法脱离掉前几份意见稿,这也意味着平台还是需要以前几份为平台完善改进的标准,例如《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中关于信披部分,要求远远高于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而目前提到的ICP经营许可等网贷备案问题,在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就已提到,除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外,平台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在现实中因为没有实际可操作流程使得落地难,征求意见稿又未有正式版本,加上获取困难,很多平台似乎也就没有动力了。
从现有统计数据来看,真正获得ICP经营许可的平台并不多,这也成为平台快速成功实现资金存管的一个障碍。有业内人士表示,通信局认为P2P是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但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批文也要担责,不能随意出具。不过既然是出自银监会的要求,就只剩监管P2P的金融尽管部门点个头的事。
其实绕了这么多,根源还在于平台是否愿意提供真实的项目和判断项目风险的详细信息,银行资金存管只是代言当作投资平台唯一标准的低级错误,银行资金存管也不会因为被平台拿来作为增信营销手段,而被监管层所担忧,拿来作为平台的增信营销手段。但无规矩不成方圆,行业的有序规范,必然需要更高的门槛来进行约束,而这个重任又落在前述几份意见稿的正式出台落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