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逾期未还款 催收公司致电其同学"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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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催收公司工作人员称,其受某银行委托,吴先生同学的资料信息均为正常合法渠道所得。银行称在催收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汇财经  ·  2016-09-29 09:33
银行客户逾期未还款 催收公司致电其同学"督促" - 金评媒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吴先生的某银行信用卡逾期4个月未还款,近日有催收公司向其打电话催款。其室友和大学同学也收到了同样的电话,对方掌握他们很多信息。催收公司工作人员称,其受某银行委托,吴先生同学的资料信息均为正常合法渠道所得。银行称在催收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大学室友:

“她对我的信息很了解”

在广州工作的吴先生称,自己的信用卡办了5年,之前一直正常还款,今年四五月份经济出了问题不能继续还款,因与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商不成功,就一直拖着。其间,银行除了和他联系,还经常打其家里人和单位电话。

9月21日,和吴先生一起住了3年的室友小邱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小邱称,“她对我的信息很了解,问我是不是跟吴先生一个大学的,是不是在银行工作等等”。当小邱把这些告诉吴先生时,吴先生感到很愤怒。他说,这个电话不是银行的,而是银行委托的催款公司。“都是固定电话,但是号码会换,对方有时候是男的,有时候是女的。大概7月份我就接到过,当时我感觉对方语气很恶劣,不像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之后在接到电话时,问对方工号,对方才承认受银行所托。”同一天,吴先生接到同一号码电话,对方称,如果不还钱,还会给其同学打电话。

24日,吴先生的一个大学同学小赖也接到了催收公司电话。小赖说,该电话不仅知道他和吴先生是同班同学,在哪工作,还知道他在哪里实习过。“当时对方说,打电话是让我劝吴先生把钱赶快还了。”小赖问对方从哪里获得其信息时,对方没有解释。

吴先生对于这种遭遇感到难受:“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了。之前有同事曾暗示过,只是怕我面子上挂不住不好问我。我现在有点怕,银行走正规程序没问题,就怕他们找催收公司。跟其他人无关啊!”

催款公司:

“拿到资料正常合法”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记录,记者拨通了尾号为1514的固定电话。接电话的余小姐承认其是受某银行委托。“该银行是9月20号联系我们的,我们有委托的合同文件,但是不方便透露。吴先生欠款6万多,他应该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这涉及到信用卡诈骗。”余小姐说,这几日内她联系过吴先生四五次,“和吴先生交流时他很激动,沟通很困难。而银行提供的资料上几个联系人都无法联系,其家人电话为空号,他从单位离职3年,所以就打其他电话。”余小姐称,打他同学电话是为了核实吴先生经济状况是否真困难,也是为了督促吴先生还款。

催款公司是如何掌握到吴先生室友和同学的资料呢?对此,余小姐称,“我们需要为客户保密,无可奉告。但可以明确说,所有资料都是通过正常合法形式获得的。”而据吴先生称,催款公司和他通话时,默认了所有信息是从信用卡中心泄露出来的。吴先生提供的通话语音记录表明,催款公司称,吴先生逾期超过3个月,银行委托他们催款是提供了相关信息的,至于如何得到其室友、同学的资料则未回应。

银行: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6日,记者电话咨询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其工作人员称,吴先生未还款已经达到6期,对于相关问题只能由吴先生本人和银行沟通。记者问及是否存在委托催款公司催款,工作人员很明确:“这个没有办法说。”随后,记者拨打银行投诉热线,对方称,对于多次逾期的,银行会催本人,不会骚扰其同学。详细情况会向上级反映,会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7日,银行对此事作出回应:客户吴先生于2011年办理我行信用卡,自2016年5月起延滞,由银行进行内部催收,2016年9月20日起委外处理。客户目前欠款64600 .20元,其中本金55817.86元。内催期间,我行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积极联系客户,但客户本人经常不接电话,躲避催收,有限几次联系上本人,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协商还款。9月20日委外以来,客户本人仍拒绝沟通还款事宜。委外机构尝试通过第三方转告,但客户在办卡时提供的亲属、联系人资料均失效。故委外机构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到客户前合租人邱先生和同学赖先生的电话,并致电了解持卡人情况,请对方转告催收。综上,我行在催收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关注

银行外包催款是否合规合法?

在催收过程中,什么是合规合法,什么又是违规违法?银行外包催款时把客户资料提供出去是否恰当,是否涉及泄露个人信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告诉记者:根据银监发〔2009〕6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尽到了审慎实施的义务,不是单纯按照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银行的行为是合法的。

他表示,当银行未能尽到审慎实施的义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催款公司打电话给当事人的舍友和同学催款,是否属于骚扰?在与当事人沟通困难后,催收公司的这种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朱永平称,催款公司给当事人的舍友和同学电话催款时若带有侮辱、恐吓等词汇,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未带有侮辱、恐吓等相应的词汇,则尚未达到违法的范畴。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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