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P2P网络借贷等七大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摘要】山东省近日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整治对象,以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
山东省近日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整治对象,以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
对于P2P网络借贷,山东省提出,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同时,山东省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规范方面,山东省提出,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山东省表示,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此外,山东还将严格管理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山东省规定,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小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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