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保险为何迟迟未见?(上篇)
【摘要】随着网贷监管新规各项文件的逐步出台,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进一步明确,因此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便成为业内各界关心的话题。本文试提出网贷保险的新概念,从网贷保险的角度切入,深度分析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并对网贷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导读】随着网贷监管新规各项文件的逐步出台,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进一步明确,因此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便成为业内各界关心的话题。本文试提出网贷保险的新概念,从网贷保险的角度切入,深度分析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并对网贷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众所周知,网贷监管新规的逐步落实,对网贷平台的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网贷平台正努力探索自身的合规发展之路,其中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成为讨论的核心话题之一。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保险业等相关服务业可以进入网贷行业,似乎为网贷投资打开了一道新的大门。由此,本文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网贷保险。
一、什么是网贷保险?
欲知网贷保险是什么,不妨先来看看商业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最初起源于海上借贷,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标志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诞生。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类保险品种逐渐出现,各项保险功能逐步得到开发,保险的法律性、保障性与盈利性渐趋固化,并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基本特征。
商业保险最为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实现了风险转移,其具体执行流程是CDS的模式,即指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是一种重要的信用缓释工具。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摩根大通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促成了首例CDS的运用,之后得到市场各方肯定,在金融市场上逐步扩散。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通过上述流程,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商业保险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保险本身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关系,实际的执行需要签署契约合同,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即法律性;二是通过保险行为,实现风险由信用买方向信用卖方转移的过程,一旦发生信用违约,卖方则需按照约定保障买方的利益,减少买方的经济损失,即保障性;三是信用卖方在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同时向买方收取保费,即盈利性。
而网贷行业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反观其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可知网贷行业是需要保险的。
为什么这么说?
一直以来,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与保障机制都是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平台内部保障机制正逐渐丧失投资者信心,急需强有力的外部保障机制,而保险的保障特性恰恰能够满足这一需求,可以预见的是,保险的介入势必可加强平台的保障力度;而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市场格局的稳定,促使它们必须去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网贷行业从整体上看符合商业保险的业务定位,两者结合,对双方的发展均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网贷保险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由此,便衍生出网贷保险这一概念。
网贷保险,可以定义为网贷行业中的特定对象,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筹集特定费用,用于为特定对象应对不特定的网贷投资风险的一种保障方式或手段。
网贷保险是对现有商业保险的延展,从概念上看,网贷保险隶属商业保险的大范围之内,但从模式上看,它是对商业保险细分品种的创新。
与现有的商业保险模式不同的是,网贷保险模式,是运用于网贷行业的风险管理,其中保险公司的资金充当了外部质保金的角色——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内部质保金和外部质保金的概念,网贷行业的内部质保金,是指平台自身准备一定的资金作为投资者利益的保障资金,常见形式如风险保证金、风险备付金之类;外部质保金,则是指由外部质保公司筹集一定资金作为保障资金,商业保险便是其典型代表——事实上,市场上已有几家保险公司正在尝试这种新的网贷保险模式,如平安保险,已经有渗入陆金所的业务中去的迹象,但是从效果上看,尚未找到真正有效的切入点。可以说,真正的网贷保险,尚未出现。
二、为什么网贷保险迟迟未见?
网贷保险迟迟未见,一方面归于政策。尽管国家政策是鼓励保险进入网贷行业的,但并没有明确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这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保险业务的指导意义并不大,所以商业保险公司进入网贷行业缺乏指引,其进入的模式有待探究。
网贷保险迟迟未见,另一方面,归于商业保险公司涉足网贷保险的自身能力。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一直精耕传统金融的业务领域,而网贷行业属于全新的金融领域,其业务能否有效开展尚需商榷。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保险业务,尚需解决三方面难题。
一是网贷行业风险衡量难以把握,且暂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行业的学习成本较高。有一点很清楚,网贷行业相比其他传统金融领域而言,风险相对较高。而商业保险公司原有的风险精算机制是否完全使用网贷产品值得商榷,保险公司若不能有效完成网贷产品的风险衡量,相关业务的开展必会受到限制。因此,如何精算网贷行业的风险水平从而确定保费便成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加大成本几乎是必然的结果。
二是网贷数据标准不一,与保险公司数据结合点模型设计存在难度。对网贷行业本身而言,社会各界虽一再强调网贷平台需加强信息披露,尤其是在数据这方面,可事实情况是,不少平台的运营数据并未披露或者仅部分披露,核心数据指标也尚未公示,甚至公示了也存在虚假捏造的现象,那么在网贷行业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数据采集系统之前,商业保险公司要采取行业相关数据必会难上加难。而缺乏一套能够实时监测网贷平台各类数据指标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想要开展网贷保险业务,那必然是有心无力的。
三是网贷行业征信体系的不完备,限制网贷保险业务的逐步落实。网贷保险业务其信用保证都是建立在征信系统的机制之上,一旦脱离征信系统,其业务各环节便会受到诸多限制,当中包括保险公司如何去确定考察保险买方的信用历史和信用履约能力以及所说的保险费率制定等。
由此可见,网贷保险的推行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因而在业内尚未完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