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不应该成为现金贷道貌岸然的借口
【摘要】现金贷到底是普惠金融,还是普害金融?正如硬币两面,用好了就是普惠,用错了就是普害。因此,金融科技要成为引导现金贷向普惠金融发展的措施。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现金贷到底是普惠金融,还是普害金融?正如硬币两面,用好了就是普惠,用错了就是普害。因此,金融科技要成为引导现金贷向普惠金融发展的措施。
近期消费金融与现金贷公司问题频出,某现金贷公司美国上市之后也被揭出校园贷的黑历史。其回应中声称:我们依托于某合作方的海量数据系统,在XX评分的基础上,研发出了用户细分机制,风控模型已经十分完善,同时还不断和业内主流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共享征信数据,使数据体系更加完备。
那么金融科技真的可以成为其高利率的护航手段吗?大数据系统在消费贷信用风险判别中真的有效吗?
一、高利贷行为不能因使用金融科技而免于惩戒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红线,国内的现金贷平台通常用隐蔽的方式加到借款人身上,比如手续费、快速信审费、账户管理费等名目。
现金贷公司们使用各种手段提高上述费用,金融科技提供的服务被昂贵售卖,各家现金贷平台的信息认证费、风控服务费甚至高于当期利息,逾期滞纳金额就是翻倍还款。
有的现金贷平台的负责人私底下表示:金融科技并不仅仅只用于风控,更方便了我们收客户的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审批费……,以前线下贷款用现金缴收利息并不方便,一分一分一毛一毛地数钱浪费人工,现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钱秒秒进账……
所以,当你借款时,现金到账不仅仅是你的现金贷,也是他们源源不断的利息与收益。
这样的金融科技应用于现金贷平台着实是助纣为虐。
而且,监管制度中仅判定“超过36%部分的约定利无效”,而如果真的超过了,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借款人受到的现金贷公司的暴力催收、逼迫压榨等问题应如何解决并没有法律的答案。
二、金融科技应服务人民而不是祸害人民
普惠金融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反复强调问题,2017年中央金融会议中,习主席将“回归本源”列为金融工作的首要原则,要求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再次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首次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为我国普惠金融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现金贷、消费贷等着实服务于长期被正规金融系统忽视的人群,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环节。
即使现在被污名化,不可否认现金贷仍有部分普惠金融的作用,可以支持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体系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需求。
然而,现金贷在实际发展过程当中却出现利打利、利滚利,新闻里骇人听闻的“人死债清”的消息不绝于耳,普惠金融意味已变得相当淡薄。
多数从业人员没有基本金融素养,以谋求暴利进入该行业,向不符合资质人员放款,导致许多家庭“借一万元,还一套房”,许多人被现金贷催收之后步入家破人亡的境地。
现金贷到底是普惠金融,还是普害金融?正如硬币两面,用好了就是普惠,用错了就是普害。因此,金融科技要成为引导现金贷向普惠金融发展的措施。
三、三方面措施助力现金贷发展正途
我国当前正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目前正处在由出口导向型经济向个人消费为中心的内需主导型经济转变,消费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现金贷与消费金融公司在此背景下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公司亦犹如雨后春笋版茁壮成长。
对于经营现金贷的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其本质是信贷,核心是征信和风控,从监管角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其发展。
1、从征信的角度来看
大数据时代,征信方法已经跳出了传统的静态数据,任何人浏览网页、线上购买商品等行为均会留下痕迹,现金贷与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根据这些痕迹分析出有用信息。
现金贷公司目前通过接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用个人征信息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仍不足以覆盖全面风险。
一些创新型的征信作法仍然行之有效,比如:客户群体通过网上购买商品,同类商品价格的差异则会反应出客户之间不同的收入情况和资金偿债能力,这些细微的金融属性,可以大大拓展征信的广度和深度。
2、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
消费金融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借助大数据可以了解客户整体金融行为,对用户的行为、偏好、习惯进行刻画,对用户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通过模型的方式进行科学的计量。
提前建立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智能风控引擎、外部数据整合、风控管理制度五维一体互联网科技驱动的风控体系,实现贷前审批、账户管理、客户实时跟踪、资金监控、贷后催收全周期覆盖的监控程序。
比如放款后,通过大数据检测到该客户存在着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拆东墙补西墙及借新还旧”行为,而且整体负债金额逐步增加,我们可以认定该笔放款风险正在加剧,这些信号有利于丰富风险控制手段,进而实现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
3、从监管的角度来看
现金贷公司的监管仍然需受到严格监管。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两项规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现金贷问题。
参照国外的经验,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所以的现金贷产品均判定贷款方超过一定利率之后,借债方便不用承担偿付责任。一夜之间,所有的小贷公司全部消失;美国则严格小贷监管,将现金贷纳入到正规监管体系之下,严格控制消费贷付首付;澳大利亚等国也从不允许小贷利率过高,或以消费贷款支付房贷首付。特别是美国经历了次贷危机之后,对金融监管更趋严格,已少有消费贷款与小贷业务出现。
因此,我国仍亟待出台消费贷、现金贷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同时对金融科技如何在消费金融业务上的应用也需用法规形式加以厘定,以引导该业务走向正途。
总之,现金贷与消费金融公司在金融科技与大数据时代谋求新的突破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防止金融科技被污名化,防止普惠金融被引向歧途是当下现金贷业务监管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编辑:杨少康)
来源: 李虹含 | 未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