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整顿“现金贷” 相关机构应在2月底前提交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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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指出,各区整治办应责成辖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相关企业,对照监管要求停止违规业务,并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应明确具体整改或退出时限,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措施等)。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2月底之前完成。

  天乐  ·  2018-01-08 15:10
 上海整顿“现金贷” 相关机构应在2月底前提交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 - 金评媒
来源: 凤凰网   

1月8日,凤凰网WEMONEY获悉,上海互金整治办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区整治办应责成辖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相关企业,对照监管要求停止违规业务,并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应明确具体整改或退出时限,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措施等)。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2月底之前完成。

据悉,此次规范整顿主要对象是各类机构开展的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各类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机构及时进行约谈检查、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化解、处置“现金贷"业务中存在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根据通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同时,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通知指出,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1)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2)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通知称,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P2P网贷机构“现金贷"业务,应按照以下要求清理整改: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2、禁止从借贷本金中预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3、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4、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5、撮合借贷资金的本息应当直接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收付,不得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账户代为收付。

6、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7、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8、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撮合服务。

9、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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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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