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风声鹤唳!首例欺诈发债董事长被判3年,同判的还有券商负责人
【摘要】就在昨晚,又有一只债券存在到期兑付风险。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就在昨晚,又有一只债券存在到期兑付风险。
进入5月,债券违约此起彼伏,形势风声鹤唳,机构投资者踩雷的不在少数,债券风险也引起监管重视。5月14日晚间,又有一只债券存在到期兑付风险。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发布公告称,下周一(21日)将到期的20亿元超短融到期兑付存在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已有17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10家公司。
就在昨晚,又有一只债券存在到期兑付风险。
5月14日晚间,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发布公告称,下周一(21日)将到期的20亿元超短融到期兑付存在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已有17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10家公司。
进入5月,债券违约此起彼伏,形势风声鹤唳,机构投资者踩雷的不在少数,债券风险也引起监管重视。债券市场的违约也波及到了债券基金市场,截至5月10日盘后数据,全市场已有144只债基净值在年内出现下跌,共有22只债基年内净值跌幅超5%。
近日,北京证监局开展了公司债券监管与风险监测、处置内部培训,将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并列为同等重要地位,并认为2018年至2021年公司债券市场将逐渐迎来偿债和回售高峰,需要密切关注债市的问题与风险。
实际上,债券违约除了应关注发行主体的偿还能力,还应该关注欺诈发行债券的风险。北京证监局通报了两起中小企业欺诈发债的案例,其中,一家公司董事长因提供虚假财报,欺诈发行私募债5000万,终审被判3年。
北京证监局提醒,发行人和债券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经济规律,敬畏市场规则,切勿只顾眼前利益、饮鸩止渴。
债市迎偿债回售高峰
近日,由于担心还款的不确定性,中信信托发布了预警提示,被外界一度认为是“逼宫”天房集团还债的招数。
中信信托在《中信·天房2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中称,天房集团应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信托计划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可能发生无法如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违约风险。
中信信托提示的天房集团债务风险,只是当下债务风险的冰山一角。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为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增幅最大的业务领域。然而,在债市大发展的同时,相关风险在严监管和去杠杆、去产能背景下,逐渐暴露。
根据天风证券孙彬彬团队统计,截至5月11日,今年已有10家主体曝出债券违约,除去此前已经发生过违约事件的5家主体(春和集团、大连机床集团、丹东港、川煤集团、中国城建),今年又新增了5家违约主体,分别是亿阳集团、神雾环保、富贵鸟、凯迪生态、中安消。
孙彬彬表示,从新增违约主体的数量看,相较于去年前5个月仅新增江泉集团1家,今年信用债违约的节奏明显加快。“再考虑到近期一度引发市场担忧但尚未发生实质性违约的盾安集团、上海华信等信用事件,今年的信用债市场可谓风声鹤唳。”
针对债市风险,除了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也较为重视。
5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近三年,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总量1.32万亿,截至到今年3月底,辖区存续公司债余额1.36万亿元,占全国的18%,位居全国第一,公司债券已经成为北京辖区直接融资最重要的渠道。
辖区内债券体量庞大,针对债市风险,北京证监局特地展开了公司债券监管与风险监测、处置内部培训,外界也得以窥见监管部门如何看待债市风险,以及后期将如何监管等内容。
北京证监局这样看待债市风险:
虽然当前资本市场运行总体比较稳健,但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短时间难以有效缓解,债券违约事件逐渐增多,特别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债券市场将逐渐迎来偿债和回售高峰,更要扎扎实实的布局好信用风险防控的防线。
债市风险除了违约还有欺诈
实际上,在市场普遍关注债券发行主体违约风险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债券欺诈的风险,因为一旦踩雷将是重大损失,可能分文拿不回来。
不过,监管机构已经注意到债券欺诈发行的风险,已经重拳出击。5月1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的今年第一期债券监管信息中,就通报了两起典型的欺诈发债被严惩的案例。
第一期案例为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即厦门圣达威欺诈发行案例。
事情梗概是这样:
2012年,为顺利募集资金、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相关不实审计报告等方式,最终于2013年5月发行了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然而,圣达威公司募集到的资金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和利息到期后无法偿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的损失。
2015年,贵阳市公安机关接到该债券发行承销商的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2月,贵阳市中级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然而,章某、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贵州省高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证监局表示,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表明司法机关已将私募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因此希望债券发行人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心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同时,北京证监局还强调了在该案中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因为事后查明,发行人圣达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某在发行前已经因大量民间贷款被诉80多起,许多就发生在2012、2013年,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也成为本案的另一个关注点,甚至存在因此而被追究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
因此,北京证监局提醒债券业务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在公司债券业务承接过程中,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主承销商参与欺诈发债也会被判刑
如果是发行人财务舞弊,欺诈发行债券要被追刑责,那么,中介机构若是参与其中,也难辞其咎。
北京证监局举了一个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通公司”)案例。
事情梗概是:
2013年下半年,中恒通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决定发行债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汉某等高管经与申银万国证券边某某商议后,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银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非公开发行1亿元两年期私募债券。2014年8月,边某某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好处费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恒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同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申万证券边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外,没收违法所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共4人做出一审判决,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证监局提醒,该案是中小企业私募债领域的第二份欺诈发行判决结果,也是全国首起主承销商因参与财务造假被判刑的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今后,证监会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将是常态化的执法手段,对于监管中发现的相关债券犯罪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提高行刑衔接效率。
因此,北京证监局也提醒债券业务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经济规律,敬畏市场规则,切勿只顾眼前利益、饮鸩止渴。
债券迎强监管
经过近年来快速发展,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一样,在监管眼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北京证监局表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等重要,参与主体同样众多,发行人类型不一、股权属性各异,二级市场交易涉及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各类主体,监管工作涉及全局多个处室,有必要加强协同监管。
同时,北京证监局认为,债券市场的运行机理又与股票市场存在差异,传统的股票监管思维不能适应债券监管工作,对监管者开展债券监管的针对性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对债市如何监管?
北京证监局表示,运行三年下来,基本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明确了“以中介机构为抓手、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监管思路,形成了重大事项一事一报、监管月报一月一期、首发谈话和到期兑付谈话一季一次、信用风险排查半年一期、自查及现场检查年度推进的监管框架。
如何强化对债券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监管?在今年一季度末,北京证监局就向辖区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下发了《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辖区公司债券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提出监管要求,对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向辖区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自查的通知》,组织辖区证券公司开展债券相关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自查工作。
同时,针对非上市、非证券类发行人规则意识较弱情况,北京证监局还建立了发行人新发债券谈话和兑付前谈话的机制。
今年1月~3月,北京证监局集中约谈了7家近期首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强调了监管要求,并了解了各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情况;集中约谈了半年内面临到期或回售的13家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重点了解发行人营运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发行人做好兑付前资金安排,避免发生兑付风险,同时了解受托管理人日常履责情况,提示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
北京证监局表示,2018年,在去杠杆、去产能和去泡沫的政策导向以及货币政策转为中性的环境下,提醒各发行人对于即将到期或面临回售的债券,提前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各受托管理人切实发挥受托管理职责,预研、预判债券违约风险,并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证监局及交易所。
(编辑:郑惠敏)
来源: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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