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证券法”大还是“证监会令”大
【摘要】继周三下午证监会批准6只“独角兽基金”之后,又赶在当日深夜23:49,打包发布了9个与“独角兽”和CDR相关的文件,其中3个为“证监会令”,6个为“证监会公告”。
“独角兽”和CDR是本周市场的最大热点。
继周三下午证监会批准6只“独角兽基金”之后,又赶在当日深夜23:49,打包发布了9个与“独角兽”和CDR相关的文件,其中3个为“证监会令”,6个为“证监会公告”。
这9个文件最大的看点是,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即《证券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再适用于创新试点企业。
也许有人会说,证券法所指盈利企业才能发股,是公开发行新股,而证监会9个文件主要是存托凭证(CDR)。且不说CDR从本质上说,同股票没有多大差别,发新股是企业融资,即将开闸的A股市场发行CDR也是企业融资;而且,9个文件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均提到了“试点企业”发行新股不再设置盈利要求。
证监会深夜9文强调,文件“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而制定。而国办意见明确提到,试点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突破证券法规定的发股企业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算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 依法合规”吗?纵然试点企业是经过精心挑选,有量化的估值和营收标准,但证券市场遵循的是三公原则,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为什么绝大部分上市企业都必须有三年盈利要求,少数试点企业可以亏损上市呢?
我们不禁要问:是“证券法”大还是“证监会令”大?
是的,资本市场理应拥抱新经济,眼看一批又一批的创新企业已经或正在筹划境外上市,而A股市场的“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抓紧修法。可是,自从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一读”,后因2015年股灾暂停之后,这一工作似乎就没有了下文。
兴许有关职能部门认为修法太过麻烦,太费时日,不如深夜发文来得更为干脆痛快。但须知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深夜发布与法律条文相抵触的文件,说轻了,是草率决定,说重了便是权大于法。
笔者充分相信证监会内有很多法律专家,他们完全知道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抵触,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要匆匆忙忙深夜发文,并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呢?说穿了,无非是同境外市场抢创新企业,抢上市资源。
毫无疑问,中国的好企业理应让国人共享发展成果,但现在这个时候去“抢”,是共享红利还是高位接盘?看看符合“已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的BATJ们,目前阿里、百度、腾讯、网易市盈率分别为94、57、41、19倍,京东因尚未盈利没有市盈率;更别说美国股市已经涨了10年,谁都知道此时进去风险大于机会啊。
虽说有关部门承诺,会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但在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新近一再强调“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突出位置”的指导思想下,投资人对“严控掌控”实在是心怀忐忑、疑虑重重。
有关大机构已经预计,7月份将迎来首个CDR上市,下半年预计有3~6只CDR或创新企业发行,估计募集资金总额1000亿~2500亿元。而这几天,上限总计3000亿元的6只“独角兽基金”,正在大张旗鼓地发行。要知道去年A股IPO全球第一,募资也就2200亿元,今年前五个月已经募资900多亿,难不成全年要突破3000亿,再创新高?
在笔者看来,目前管理层最需要的还是沉下心来依法治市,通过法治推进和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强化投资者保护上多下功夫。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了,市场红火起来了,又何愁好企业不回归A股!
来源: 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