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网贷良性退出通知 暂不退出的平台需设定“生前遗嘱”式退出计划
【摘要】12月21日,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厦门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通知》。
金评媒消息 12月21日,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厦门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区组织要成立专班。各区应协调金融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信访等部门选派人员组建网贷机构退出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区退出专班),指导监督辖内网贷机构退出工作。各区退出专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网贷机构退出申报机制,及时了解辖内网贷机构退出意向,掌握辖内网贷机构退出进程,加强资金异动监测,防范集中性风险和处置风险的风险。
2.对暂不选择退出的网贷机构,要求其设定“生前遗嘱”式退出计划,确保退出工作实现机构全覆盖。
3.及时向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辖区内网贷机构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4.及时总结推广辖区内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5.及时对提出退出申报的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确保网贷机构退出过程的合规、合法。
6.公安部门要负责网络借贷服务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及其他犯罪,防范恶意退出可能引起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出逃等风险。
7.对于可能出现恶意退出行为的网贷机构,各区应第一时间向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示风险,并商请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对其进行账户监控,必要时采取冻结机构或法人银行账户等措施。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稳妥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存量风险,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引导网贷机构无风险良性退出,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网贷机构良性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网贷机构退出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市场化准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理退出路径,退出全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杜绝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二)坚持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网贷机构应合理处置资产、妥善清退投资人资金,为投资人确认债权、追偿债务提供便利。
(三)坚持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原则。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原则。各区在退出过程中要把握好退出力度和节奏,在退出方式上,要根据网贷机构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决策。网贷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汇报情况,自觉接受指导监督。
(五)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监督作用原则。各区要严格落实防范处置风险的属地责任,做好注册地在辖内的网贷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网贷机构退出必须接受区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及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并在监督下完成退出工作。对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所在地与投资人、借款人所在地分离的,由网贷机构注册地所在区牵头,各相关区加强协作配合。
二、参与主体及责任
(一)各区组织成立专班。各区应协调金融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信访等部门选派人员组建网贷机构退出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区退出专班),指导监督辖内网贷机构退出工作。
各区退出专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网贷机构退出申报机制,及时了解辖内网贷机构退出意向,掌握辖内网贷机构退出进程,加强资金异动监测,防范集中性风险和处置风险的风险。
2.对暂不选择退出的网贷机构,要求其设定“生前遗嘱”式退出计划,确保退出工作实现机构全覆盖。
3.及时向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辖区内网贷机构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4.及时总结推广辖区内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5.及时对提出退出申报的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确保网贷机构退出过程的合规、合法。
6.公安部门要负责网络借贷服务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及其他犯罪,防范恶意退出可能引起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出逃等风险。
7.对于可能出现恶意退出行为的网贷机构,各区应第一时间向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示风险,并商请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对其进行账户监控,必要时采取冻结机构或法人银行账户等措施。
(二)网贷机构成立退出工作组。网贷机构决定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立即组建退出工作组。退出工作组应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退出工作。在退出期间,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退出工作组应包括退出进度监督部门、业务处置部门、投资人沟通部门。
退出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退出方案;
2.关闭发标、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标等功能,确保还款、提现等功能的持续运行;
3.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确保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
4.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算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恶意逃废债信息;
5.做好机构内部员工的安抚工作,化解退出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对和处理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6.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以备出借人(或授权代理人)申请查阅,并配合监管部门查档调查工作;
7.接受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按要求及时向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报送相关材料,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下完成退出工作。
(三)压实网贷机构股东责任。网贷机构的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自身运营资金不足时,股东应对网贷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顺利完成良性退出工作。
(四)加强第三方机构合作。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服务支持,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力量。协会应积极发挥自律管理优势,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协助会员单位拟定退出方案,并实施监督。
三、退出程序
(一)退出程序的启动。一是网贷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选择良性退出,并向各区退出专班进行退出申报。二是各区退出专班经与网贷机构商议后,可引导机构良性退出。三是对于风险较大的机构,各区退出专班应责令其终止业务、开展退出工作,对于未按相关要求开展退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成立退出工作组。网贷机构应当在做出退出决定后3日内,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启动退出工作的机构应关闭发标、放款及投资人充值、投标等功能,保留还款等功能的持续运行。在退出方案实施期间,网贷机构不得注销,不得开展新业务,经营地址不得搬迁,网站不得关闭,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联。
(三)编制存量业务清单。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四)编制出借人清单。网贷机构应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10日内通知出借人,并通过机构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在此基础上,网贷机构应编制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出借金额、到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并根据活跃度、出借金额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大额出借人予以标注。
(五)制定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30日内,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1.存量业务规模、投资人数量、借款人数量、担保情况等;2.债务清偿方案,包括清偿资金来源、清偿步骤、清偿时间表;3.存量业务处置计划;4.投资人沟通反馈、信息公告计划、纠纷解决机制等;5.业务清偿和存量业务处置团队组成;6.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承诺。
(六)合理开展债务清偿。网贷机构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权益保护、各类投资者损失承担能力、机构审慎经营要求、预期社会反应和相关合同约定等情况,合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保障公正透明。
(七)及时报送材料。网贷机构应于制定退出方案后5日内,向各区退出专班和协会报送相关资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八)告知退出信息。网贷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快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成员、退出方案、承诺函、办公地点、客服电话、投诉渠道等信息通过官网、APP等线上有效渠道及移动电话等方式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九)发布退出公告。在完成业务清偿后,网贷机构应向各区退出专班报送清偿报告,经各区退出专班确认后,发布退出公告。网贷机构除在官网及APP上发布退出公告外,还应通过协会官网对外公示30天。公示期结束后,若无投诉及举报情况,网贷机构可退出网贷行业,进行业务转型或公司清算注销。
(十)工商注销。机构完成业务清偿后,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
(十一)公司破产。网贷机构资不抵债,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在破产过程中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处理业务清偿、处置及其他退出事宜,维护业务有效性,保护出借人权益。
四、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方式。网贷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项目处置,最大限度提高债务清偿率,包括但不限于:1.自行清收或委托外部清收;2.出借人自行催收;3.通过债权转让、债权托管等方式,取得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4.协调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债转股;4.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筹措资金。出借人自愿采用自行催收方式的,退出工作组应及时将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出借人,为出借人提供协助和支持。对于恶意逃废债等行为,退出工作组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协助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
(二)重大风险项目处置。对于存在逾期风险或已逾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拟定处置方案,寻求有效途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对于风险较大但尚未到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或提前还款。对于机构退出前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应依法予以追回。
(三)网贷机构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仍应按照退出方案推进存量业务处置与债务清偿工作。
五、投资者保护与教育
(一)完善投资者维权诉求回应机制。网贷机构应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经营透明度,畅通接待渠道,介绍机构情况,倾听投资者诉求,合理开展债权清偿,并将相关资料置备于机构经营场所提供相关当事人及各区退出专班查询、调查。
(二)畅通投资人投诉维权渠道。各区应设立沟通窗口,建立网上维权举报平台,解析政策、回应诉求,协调各方力量最大限度降低投资人损失。
(三)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各区应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理念,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投资人不要盲目跟风,鼓励投资者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一)严惩违法犯罪。对于恶意转移财产、退出经营、“跑路”、抽逃资金等性质恶劣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治。对于夸大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以及对网贷机构进行敲诈勒索的自媒体,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治理、严厉查处。
(二)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网贷机构高管、不配合风险处置的股东及恶意拖欠网贷机构借款的企业和个人,将其列入涉金融领域黑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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