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局长:设计结构性存款产品时应避免过度创新
【摘要】现阶段结构性存款业务在产品设计、风险计量、规模增速、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运作管理上存在一定薄弱环节,给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亟待加以规范。
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保持高度敏感性,对可能影响金融业稳健运营的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018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与理财新规的接连发布,结构性存款业务规模出现大幅增长,这既是银行机构被动应对宏观经济、监管政策变化及利率约束的结果,也是主动迎合市场需求和竞争压力的反映。但现阶段结构性存款业务在产品设计、风险计量、规模增速、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运作管理上存在一定薄弱环节,给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亟待加以规范。
结构性存款的沿革与发展
结构性产品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全球油价、汇率、利率及股市大幅波动,金融管制的放松也导致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投资者希望能够有效分享市场波动带来的利润,而1973年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的提出则为结构性产品提供了定价理论依据。在此背景下,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美国大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多种结构性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银行结构性存单为主的结构性产品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呈现出多样性和新颖性,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结构性存款在中国也已有了十余年的发展历史。2002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在国内首次推出外币结构性存款业务。2003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国内首发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以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衍生产品服务。之后,各家银行也纷纷推出了面向自己客户群的多种结构性存款产品,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的“节节高”、中国银行的“赢得多”等,部分外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2005年12月,原中国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银行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境内的主要内、外资银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轮发行股票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浪潮,中国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而在发行以外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之外,一些中资银行陆续发行了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国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市场的交易量和影响力都显著放大。
2018年,国内结构性存款市场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从全国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资全国性大型及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截至2018年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9.62万亿元,占各项存款比重5.93%;较年初增加2.66万亿元,增量占各项存款增量的23.19%;较年初增长38.27%,高于各项存款同期增速30.66个百分点。北京地区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同样在2018年迎来井喷式发展。截至2018年末,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余额1.15万亿元,占各项存款比重6.78%;较年初增加0.30万亿元,增量占各项存款增量的18.94%;较年初增长34.95%,高于各项存款同期增速24.73个百分点。
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存在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第一,多重因素叠加之下,银行吸存压力加大。随着穿透式监管不断深入,表外业务“回表”过程中贷款增速的加快带动存款需求提升;同业存单被纳入MPA的同业负债考核范畴使同业负债渠道收窄;2018年4月资管新规的发布限制了保本理财的发行,并要求限期清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资金来源;2018年7月起,流动性新规正式落地,引入包括流动性匹配率在内的五大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使银行面临着更高的稳定负债需求。
第二,结构性存款自身优势不断凸显。一是本金安全性较高,大部分资金用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二是利率定价灵活,结构性存款不属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所涵盖的业务,具有提供较高收益的可能性。三是投资门槛较低,目前大多1万元或5万元起购,与信托、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其他可以获得收益较高的产品相比门槛更低。四是纳入存款核算,在优化与调节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更具优势。
第三,结构性存款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振。一是资管新规实施后,理财产品不得再承诺保本保收益,部分风险偏好相对保守的客户不愿转向非保本类理财产品,部分企业或机构受监管要求或财务制度制约不能配置或不能大量配置非保本产品。二是受资本市场波动加剧、货币基金利率走低、P2P风险事件频发等因素影响,资金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返回银行表内的需求明显增加。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的结构性存款,精准地满足了市场需求。
结构性存款产品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产品设计不合规,“假衍生真保收益”问题突出。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如将观察期仅数月的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近一二十年内未出现场景,或将挂钩汇率类产品的行权条件与固定汇率制度挂钩等),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不利于存款市场的有序竞争。
风险计量不准确,未能准确反映业务背后真实风险。对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个别银行在运营管理中存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不适当、资本计提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等监管规制要求,导致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关键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合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为银行稳健经营带来挑战。理财新规发布以来,尽管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基本已停售结构性存款,但部分银行仍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匹配的问题。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部分银行虽然具备相应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但在制度规范、人员配备、系统支撑、定价能力、风险管理等仍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发售结构性存款产品,潜在的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宣传销售不规范,强化了存款人对于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本不严谨,未介绍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部分银行营销人员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产品的交易实质和交易风险认识不到位。个别银行未严格执行非机构存款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营业场所产品销售“双录”等要求。
加强结构性存款产品监管的思路
结构性存款既兼具存款业务与衍生产品业务的双重属性,又对金融消费者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要求,因此其所涉及的监管规制较广。2018年之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等多份文件中对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运作、风险计量和销售管理等环节有所涉及。
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在附则中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了定义,即“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业务产品”,并对其会计核算、核心性质、资本拨备、业务资质、销售要求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为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规范开展奠定了基础。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将结构性存款业务纳入相关乱象排查范围内,并首次提出要针对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情况进行排查。2019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定性为产品设计方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表现形式。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并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了明确区分。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出台体现出监管当局对结构性存款产品发展乱象的重视,以及坚决遏制机构野蛮扩张、推动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下一步,为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在规范结构性产品发展的过程中要立足“一个目标”,坚持“一个原则”,把握“三个要点”。
立足服务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随着近期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对全球产业链运行干扰加大,全球贸易、投资、工业生产等活动放缓态势更加明显,世界经济处于周期性见顶回落阶段,中美经贸摩擦的升级更是使得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国内宏观经济面临着长期、持续的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下,银行业及监管部门应以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为抓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部署落到实处。近年来,尽管银行体系的存贷款利差持续收窄,但银行负债端资金成本仍然是决定资产端定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来减少银行间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非理性竞争,有助于平抑负债端资金成本,也是打通阻碍资金供给端与需求端隔阂的重要一步。
坚持风险可控、循序渐进的原则。应当注意到,目前国内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受限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水平,国内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定价、风险对冲等技术细节上与国际同行相比仍处于落后地位,未来在加大产品创新和研发力度、丰富金融衍生专业人才队伍等领域大有可为。但必须注意到,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早期曾因将过度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售给社会公众而引发一定风险或造成市场动荡,提示我们在目前监管规制尚不完善、投资者教育尚不到位的现状下,在设计结构性存款产品时应避免过度创新,在规范结构性存款产品时应把握好风险可控、循序渐进的原则性导向。
抓时点,把握业务规范窗口期。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商业银行净息差逐渐收窄,对负债端资金成本愈发敏感。2019年8月,央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贷款利率市场化工作取得关键性进展,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政策驱动下,未来LPR的下降预期将推动贷款利率持续下行。抓住当前时间窗口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可以在存款利率市场化实质性推进之前向存款市场传递有理、有序、有节的信号,与LPR机制相互配合,推动稳健实现利率市场化的目标。
抓重点,优先解决主要问题。现阶段市场上结构性存款业务中存在的诸多乱象中,“假衍生真保收益”带来的高息揽储现象事实上导致了银行间的非理性竞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风险管理能力同业务体量不匹配会导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体系内不受控地增长,威胁银行的稳健经营;而作为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直接销售主体,各银行分支机构在销售环节的不规范也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上述三类市场乱象当前表现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应当优先予以整治。
抓根源,透过乱象表面看问题本质。隐藏在结构性存款业务诸多市场乱象背后的,是相关银行未将衍生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监管规制执行到位,关键监管指标的计算偏差也为银行超出风控能力的业务扩张行为营造了监管套利空间。因此,在规范结构性存款产品时,除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典型市场乱象开展具体的行为监管外,还应要求银行严格遵守衍生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监管规制要求,强调合规计提风险资本、准确计算各类监管指标,从根本上遏制银行盲目展业的冲动。
(作者李明肖为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局长。原题为《李明肖:加强结构性存款监管》)
来源: 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