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排查违法犯罪线索 “套路贷”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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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发布《关于报送疑似“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东省法院在审理“套路贷”犯罪团伙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非法索取“债务”,侵害人民群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四方赏晴雨  ·  2019-11-11 11:48
广东省高院排查违法犯罪线索 “套路贷”现原形  - 金评媒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发布《关于报送疑似“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东省法院在审理“套路贷”犯罪团伙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非法索取“债务”,侵害人民群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拓宽“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来源渠道,先就排查和上报疑似“套路贷”违法线索事项通知如下:

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刻对辖区内自2015年以来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从中排查疑似“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填写《线索汇总表》并附线索情况的简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文书,主要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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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梳理排查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或者情形进行研判:

一、放贷方短期内频繁以原告身份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诉讼,涉案频率、资金额度与正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二、放贷方较年轻且掌握大量资金,资金调度能力与其年龄、履历极不相称;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明显欠缺,且多存在由亲友担保或以亲友财务为抵押的情况。借款人多通过电话、短信、街头广告或网络广告等方式结识贷款方,借款金额与双方相识程度,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不匹配;

四、借款过程明显存在问题,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形式案件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

五、借贷双方对于借款经过特别是资金交代的实际数额各执一词,且放贷方对款项来源、交付细节等相关情况避而不谈,拒绝到法庭接受询问;六、放贷方以抵押、买卖等方式迅速占有借款人房产等大宗财产,或者申请冻结、扣押、查封借款人名下财产,且占有或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借款金额;

七、借款纠纷引发借款人及其亲属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等严重后果。

广东省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梳理排查后填写《线索汇总表》加盖公章并附相关材料,于11月9日之前上报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全面梳理排查,避免遗漏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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