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将迎新规 拟禁止违法催收
【摘要】在征求意见稿中,融资性信保业务或将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还在险企偿付能力指标上做出了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禁止了一些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以及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要求各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进行自查一年后,新的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办法或将出台。
记者获悉,近期,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地方监管局和财险公司下发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函件,并向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于11月21日下午结束,这也意味着, 2017年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或将迎来全面修订。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中,融资性信保业务或将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还在险企偿付能力指标上做出了限制。
融资性信保业务要求将更严格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不同角色是区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标识,信用保险是权利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保证保险则是义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
征求意见稿对信保业务做出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分类: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信用保证保险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402.87亿元,同比增加76.5亿元,增速23.44%,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15%。
与此前的监管办法相比,最为明显的变化是,险企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或将面临更高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
而除上述门槛外,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还需要满足其他资质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在承保额度上,或许也将面临限制。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监管办法中,并未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作出严格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单个履约义务人相关业务提出要求,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经营范围列出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为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时,不得承保五种融资业务:(一)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禁止了一些经营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以及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规催收时,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险企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和评估、退出机制,并对合作机构的销售宣传等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多家财险公司受保证险业务拖累
作为非车险业务的重要分支,信保业务在近些年来取得快速的增长。但随着近些年信用风险的频发,信保业务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少压力,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与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今年8月,上海P2P平台厚本金融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其创始人及一众高管团队被带走侦查消息的传播后,与其进行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合作的中华联合财险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而就在此前,亦有多家险企因为类似合作而深陷泥潭:浙商财险曾因“侨兴私募债”逾期事件踩雷,公司在连续盈利三年后在2016年陷入亏损泥潭,巨亏达20亿元,监管层更是曾经停止其保证保险业务资质一年;而就在今年上半年,长安责任险因偿付能力不达标被采取了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直到近日,长安责任险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后,上述监管措施才被解除,而拖累长安责任险的正是信用保证保险的大量赔付。此外,天安财险、安心财险分别因天安金交中心、米缸金融等风险受到影响。
来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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