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暂行办法这些条款最容易被误读
【摘要】P2P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解读观点。这些解读促进了网贷从业人员、投资人对办法的认识,但其中亦有不少误读的成分,贻误读者不浅。

P2P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解读观点。这些解读促进了网贷从业人员、投资人对办法的认识,但其中亦有不少误读的成分,贻误读者不浅。
贷舆情对目前影响较大的几个误读观点做了一梳理,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读者廓清对暂行办法的认识误区。
误读一:网贷平台只剩下12个月整改期 办法出台后,媒体们一度普遍将整改期限说成是12个月。不过,最近开始有人指出这是一项严重的误读——整改期不是从《办法》出台之日算起,而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算起。 不妨来看看办法的相关条文,“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这里的整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合规平台作出具体整改要求,二是平台在接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法律人士的说法,“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
误读二:混业经营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亦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部分媒体由此判断,“混业经营”已被禁止。
发布于去年12月份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着类似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不过,比较两个版本的规定,虽有相似之处,还是存在不为人注意的细微差别。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规定中删去了“推介”的字样。 这意味着,混业经营并没有被一概棒杀,网贷平台仍可在平台上以推介的形式开展网贷之外的业务。
误读三:债权转让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做法已经行不通。
不过,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由平台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确实被禁止了,可是,在这里被禁止的行为主体是平台而非平台的用户,平台用户之间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
误读四:线下宣传被禁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第四款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款规定较容易引起误解。规定称,P2P平台不得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被禁止的是在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并不等于平台不能在物理场所进行非涉及项目的广告宣传。
来源: 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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