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项强制性披露 专治信息不对称
【摘要】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下简称《信息披露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下简称《自律管理规范》),并于10月31日正式下发给会员单位。
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下简称《信息披露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下简称《自律管理规范》),并于10月31日正式下发给会员单位。
这是协会成立以来制定的首部行业自律标准,希望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在中国的网贷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来已久,尤其是在行业未受监管的早期,从而引发问题平台风险层出不穷,平台负责人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新闻不绝于耳。此前第三方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至2015年中,也即是P2P行业仍处在 “三无状态”(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期间,P2P行业内有问题的平台高达三分之一。
监管和自律双管齐下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行业的P2P的合法地位终于得到了承认,P2P自此告别了野蛮生长。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历经半年后的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终于正式出台,针对P2P行业监管提出了具体细则。
《暂行办法》祭出“13条红线”,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活动的工作包括:“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旨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专项整治》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
此外,《专项整治》提到要做好组织保障,要求完善行业自律:“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部行业自律标准终于出台。《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管理规范》的公布,标志着协会在响应监管层的要求,要致力于发挥行业的自律能力。《信息披露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涉及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业界最关注的逾期率
从《信息披露标准》中的平台运营信息披露内容可见,有关逾期信息多达10项,其中必须披露逾期信息有3项,包括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和金额逾期,而逾期项目数、项目分级逾期率、金额分级逾期率、历史项目逾期金额、历史项目逾期率、累计逾期代偿金额、累计逾期代偿笔数这7项属于可披露项目。
长期以来,“逾期率”一直是很多P2P平台不愿触及的“禁忌话题”。网贷行业在做信息披露的时候,均倾向于有选择性地公布一些有宣传效果的内容,像是注册和实缴资本、营业执照和业务类型、公司构成等基本信息,运营信息中则强调成交额、成交笔数、收益额、投资者数量等,而不会去谈及行业逾期数据、不良等较为敏感信息。此外,行业也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P2P平台对逾期率各有各的计算方法。
《信息披露标准》强制要求网贷平台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顺应了当前监管政策思路,还可以筛选出一系列合规安全运营的优秀平台,让想做资金池的、想要分拆项目的、想要卷款跑路的平台,不再有生存空间,这势必会淘汰一大批不规范运营的平台,进而有助于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正确地识别风险和价值,降低投资人“踩雷”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