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备案制落地? 网传监管层发布《网贷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摘要】11月28日,网传消息称,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如果为真,则P2P备案制“靴子落地”。

11月28日,网传消息称,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如果为真,则P2P备案制“靴子落地”。根据《指引》规定,只有备案的企业才能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以及开展银行资金存管。但目前为止,官方并未对这一信息真伪进行回应。
网传文件的标题中显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
该文件中指出,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九条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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