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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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和公益众筹的快速结合,导致了目前仅靠行业自律无法解决面临的问题。对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行为。

  罗伯特李  ·  2016-12-10 08:30
  公益众筹的反思 - 金评媒
作者: 罗伯特李   

前几日,罗尔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善良的人们纷纷怜悯罗尔,或转发,或打赏,资助一个“走投无路的父亲”救助自己的白血病女儿。然而事实暴露,罗尔尚未到山穷水尽的地步,有房有车的情况下,夸大事实,赢得了大量筹款,广大群众义愤填膺,有受骗之嫌,其实,人们不是在乎自己捐了多少,而是觉得自己的爱心用错了地方。从网络公益众筹的角度,我们再来看看,个人的求助信息如果通过平台可以更加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不是可以缓和矛盾。公益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公益融资方式,公益众筹更为开放。只要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公益众筹方式获得项目资金,为更多公益机构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由于入行门槛低,很多创业者都想闯进来分一杯羹,同时也有平台迅速倒下。据不完全统计,10月份全国各类型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总计448家,其中公益众筹平台18家,混合众筹平台69家。这些数字虽与9月相比有所增加,而在处理已筹款项时,势必也会产生很多纠纷,急需法律规范。

互联网和公益众筹的快速结合,导致了目前仅靠行业自律无法解决面临的问题。对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行为。《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为了慈善目的开展的募集财产活动,而公益平台的项目只能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转发传播,可以看作是民法意义上的赠予行为,个人求助这种“法律不禁止、《慈善法》不调整”的行为,特别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如何规范确实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调整:

第一,加强对个人求助者的信息真实性披露和考察。

当金融的特点和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起来时,会出现很多外部效应。比如众筹可以汇集起海量的、碎片化的力量,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但也可能意味着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成本高昂,以致于当事人会放弃救济。筹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甚至诈骗的刑事责任。而平台应当对筹款发起人以及发起事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并严格监督款项收支及资金去向。尤其对于医疗救助类项目,应具有医疗行业从业背景的人进行审核,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救助费用都有一定了解,而且所有在平台上发起的项目都需提交医院的病例,但平台无法对项目发起时的目标资金进行限定。所以个人捐助者目前还将面对较大的诚信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参与者擦亮眼睛。但最终,仍是需要走信息公开的道路。并且笔者认为,公益众筹应该引入一个众筹上限。

第二,合理收取平台手续费及处理善款。

诚然,任何一个平台的运营都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予以维持,那么手续费的百分百是多少是个合理的区间呢。需不需要有个法律予以规范。另外,在筹集资金远远高于实际项目支出数额时,剩余善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即是不是在个人救助者和平台之间还存在一个协议,关于善款最高数额的协议,超过部分的处理方式。是退回给捐款人还是由筹款人自己处置还是由平台和筹款人按比例分摊。笔者认为,筹款人自留和平台分摊都不妥当,赠与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剩余的善款或者退回给捐款人或者捐赠给第三方值得信赖的求助。总之,善款的筹集,使用,处理只要不背离善款的目的的用途,就不会有错。法律的规定也应以此为出发点。还有,如果有一个月的筹款期,筹到的钱在拨付给筹款人之前作何用途,并没有相关规定;再如,平台系统内存储着关于筹款人或病人的大量敏感信息,而如果网络安全防御较差,很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露,但在网络安全方面也没有相关标准。因此,这方面应有更严格的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另外,平台的目的必须是公益,不能附有推行其他产品的不良目的和手段。

第三,推进平台的商业化和创新性。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在效率上弥补了传统慈善组织的不足,把所有资料审核完再上线,恰恰背离了这一点。因为很多家庭忙于为家人治病,收集相关证明和资料需要大量时间,资料的审核也需要时间;因此,对于一个创业型平台来说,如果完全承担起详细的审核任务,那么就无法充分发挥快速筹钱的作用。这里面需要有一个协调,也需要更好的运营策略。笔者认为,在规范化运营的基础上,改进商业化和创新性是重中之重。比如可以用商业的思维来进行产品的设计。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众筹项目目标的受众并不是传统热衷于公益的人士,而是喜欢在平台上关注非常有创意的项目的年轻人,所以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传播点不能用眼泪指数,更多是要在产品设计的吸引力和项目设计的新颖度上来吸引公众。项目的创新、筹款产品的吸引力以及社交媒体的运用能力,是公益众筹当中至关重要的三个因素。另外,众筹平台只是一种工具和渠道,线下的公益团队运作也的跟得上,用线下的服务体系去做支撑和推广,才能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形成我为公益,公益为我的局面。

总的来说,法律制度缺失的环境,同时也会给企业创新带来很大的空间,但是业务创新一定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即权利义务责任要均衡,这样才不至于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被淘汰掉。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或者行业自律文件的制定,让平台、筹款人及捐款人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指导或引导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益众筹与道德的紧密联系必然对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现在我们面临的情况是什么,不是说一个个人求助项目的真假问题,而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利用自身面临的困难向社会发起救助,寻求善款,而事实上却未必有这个必要,也就是说,爱心钱并没有留到真正需要这些爱的地方。善款也分布不均啊。借助互联网开展公益众筹,可以解决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和传播效果,同时借助现代电子网络支付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起资金,提升了收集资金的效率;然而同时暴露出来的信息真实性对大众道德标准的考验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已不仅仅是经济领域范畴,她结合了公益,就必然具有道德属性。这就要求自身具有较高的标准。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人们献爱心的信心,才能让这种方式长远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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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李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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