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3.6万元存款被异地盗取 银行只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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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注销行为并非本人操作,并且正是因为无法收到交易信息而导致财产的损失,该女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导致钱被盗取,所以出现这一借记卡纠纷。

  白着呢  ·  2017-03-10 19:05
女子银行卡3.6万元存款被异地盗取 银行只赔一半 - 金评媒
来源: 新华网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离奇的银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女子银行卡里的钱在异地被盗取,先前只要银行卡有交易,便会发送消息到其绑定的手机上,但在盗取前,该女子收到银行发来的绑定手机号被注销的信息。由于注销行为并非本人操作,并且正是因为无法收到交易信息而导致财产的损失,该女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导致钱被盗取,所以出现这一借记卡纠纷。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4月18日,内蒙古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代发工资协议书,给员工葛某办理银行卡,并将该卡与手机号绑定,该银行卡一直由葛某正常使用。截至2016年6月15日,该银行卡里有存款36000元。同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葛某绑定的手机号予以注销,后银行通过平台给葛某绑定的手机号发送了一条“签约的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中的手机号码已注销的信息。

由于日常生活中垃圾信息颇多,葛某便未注意收到的信息,也未向银行核实情况。直至7月7日,葛某持该卡到某银行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36000元现金不翼而飞,随即向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报案。

经调查,葛某的借记卡于2016年6月18日至同年6月23日(共计6天)被犯罪嫌疑人在深圳市ATM机分十九次累计取出人民币36000元。而葛某一直在单位上班,未曾离开过包头,银行卡更是一直随身携带,并未授意他人或者交于他人,且密码只有自己知道,在遥远的深圳分多次在ATM机上取款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目前公安局也未侦破该案件,所以葛某诉至石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银行赔偿其损失。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仔细询问葛某对其银行卡是否妥善保管,有无泄露密码等行为,另一方面询问某银行办理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在开庭审理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签约的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中的手机号码注销的行为进行分析,得知在变更即时通等信息均需密码操作,银行是接到授意指令才发送手机号被注销的信息,是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对付。但是钱在异地被多次不正常的盗取,犯罪嫌疑人如何擅自操作、注销绑定手机号,也显示了银行系统的疏漏,同时出现此情况并未积极解决,而葛某在收到该消息未加注意,也有其自身的疏忽。

此案中银行卡被盗取是多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是银行安全系统的疏漏,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也未加注意,对诈骗手段未及时防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非当事人一方过错而为之。葛某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葛某所持银行卡只有在密码泄露情况下才存在被盗取的可能,其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同时,在某银行发送绑定的手机号被注销的信息时,葛某作为持卡人未尽到风险注意义务。如果及时向银行核实,申请账户冻结和修改密码,银行卡也不会被盗取。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葛某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由葛某设定和保管,故葛某应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作为银行方,既然与葛某形成了借记卡合同关系,其操作系统未能识别就进行了交易,从葛某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属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因本案款项是在深圳市的ATM机被取走,银行卡一直由葛某保管并未丢失,所以其交易极大可能是伪卡交易,银行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但却并未尽到此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主审法官于法于理于情耐心主持调解,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法律上对双方责任进行分析,从情理上,葛某作为一个打工人员,辛苦挣来的工资不翼而飞也有难处。最后经调解,某银行赔偿葛某18000元,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

法官寄语:银行卡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相连,更关乎到财产的安全。作为资金存储平台的银行,一定要加强内部系统的安全防范,严格把控操作规程,强化风险预防机制,保护用户账户安全。同时作为普通公民,要提升防范意识,严格保护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购物等平台绑定银行卡要审慎,切勿打开不法网站泄露个人信息,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也不要将密码随意告知他人,在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要多加注意,在出现异常情形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核实。如发生银行卡被盗取等情形,要加强维权意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诉至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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