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鱼龙混杂 催收手段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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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比银行贷款一般要求抵押物、获得难度较大,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利率成本又过高,小额贷款公司因其主要发放小额无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也限定在年利率24%以内,而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

  陈晶  ·  2017-04-27 11:15
小贷公司鱼龙混杂 催收手段花样翻新 - 金评媒
来源: 第一财经   

相比银行贷款一般要求抵押物、获得难度较大,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利率成本又过高,小额贷款公司因其主要发放小额无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也限定在年利率24%以内,而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

然而,第一财经1℃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按规定,小贷公司须经地方金融办等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业务并受其监管,但事实上,不少未经审批、不受监管的民间借贷组织隐匿其间,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一些小贷公司高息放贷等问题也并不鲜见;正规经营的小贷公司则受到融资限制等政策层面约束,加之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难以适应放贷业务要求,真正能够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或许只是少数。

而除了依靠“亲情催收”、拉借款人子女担保等手段之外,与借助第三方催收团队进行催收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通行做法相似,少数正规持牌的小贷公司同样会将大额欠款的催收业务外包出去,这给暴力催收埋下了隐患。

鱼龙混杂

小贷公司目前存在的一大问题是与民间借贷纠缠交错。

江苏镇江阳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汤国林对1℃记者表示,大量未经审批、不受监管的民间借贷组织“化名”小贷公司,兴风作浪。

不久前,中国小贷协会官方公众号曾撰文指出,近年来,冒充正规小贷公司行骗且得逞案件频发。这些所谓“小贷公司”诱骗消费者签订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高息合同,使得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甚至催生暴力事件。

汤国林表示,小贷公司与高利贷交织局面的成因主要与目前的监管体制有关。根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少民间借贷组织往往先注册其他名目公司后,再换个小贷的名字,超范围经营,它们基本处于弱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境地。

东部某省一位小贷业内人士告诉1℃记者,由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尚属于灰色地带,地方金融办与工商部门存在权责不清,该省至今从未开展过对于无牌小贷的清理整治工作。

对于民间借贷假冒小贷进行经营,如果没有受害者举报,公安部门难以立案。1℃记者了解到,苏州某家“小贷公司”(未经正规审批)资产规模已经发展至400亿元,直到爆出风险事件,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上,如果借款人更加留心查看小贷公司全称和各地金融办网站,应能避免遭遇“李鬼”。正规注册的小贷公司都可以在金融办官网上查到,广东省小贷协会还专门给合规的小贷公司每家都设计了二维码认证。

高息放贷

目前各试点省市区基本都出台了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包括广东、广西、吉林等。放高利贷、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都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不过,小贷公司高息放贷、集中多次向同一借款人放贷等情形,时有发生。

《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1℃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在部分诉讼案例中,小贷公司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定标准,或虽约定的利率未超出法定标准,但以加收财务顾问费或咨询费或约定高额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变相收取高息。

比如,2017年2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显示,被告澳汉科技公司与原告国瑞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3月8日签订的500万元、期限3个月的借款合同,年利率高达近36%,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条款。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按照年利率24%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再比如,2017年4月1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许旭浩与原告镛汇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年利率为16.8%,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则需除付息外,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尽管约定年利率并未超过24%,但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总计年利率实际为35.05%。法院最后判决,利息和违约金二项相加总和应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小贷公司毕竟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持牌机构,还是需要符合国家大的监管要求,操作不可能和民间借贷、高利贷相同。”杭州某服装企业主对1℃表示。

另外,从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部分案件集中多次向同一借款人放贷,贷款金额动辄达数百万或上千万元,还有一些小贷公司存在跨区域放贷的情形。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贷公司(包括其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在所注册的县(市)范围内开展业务。

跨区经营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更为严峻。一些小贷公司开始披上互联网外衣,将业务触角延伸至省外(目前网络小贷需要另批,牌照获取难度极大),这同样加剧了监管的难度。

为此,2017年4月6日,黑龙江省金融办下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对当地网络小贷业务试点进行规范,不允许网贷机构发起或参股网络小贷。这被称为“地方最严网络小贷规定”。

尴尬处境

种种混乱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小贷行业的尴尬处境。

在经历初期的持续高增长后,小贷行业正面临转型。央行2016年1月26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910家,较2014年末增加119家,但较2015年9月末减少55家,不少地区的小贷公司机构数量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贷款余额9412亿元,平均每家贷款余额仅有1亿多元,2015年人民币贷款减少20亿元。

融资限制是目前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导致真假小贷混杂、持牌小贷高息放贷等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款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杠杆率的受限一直制约着行业规模发展,而一些“灰色”融资手段逐渐兴起并积聚风险,放宽融资限制的呼吁不断。“小贷公司就是做次级贷款的零售,如果只能玩自有资本,又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风险会不断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5月,银监会联合央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了上述“50%”和“5%”的规定,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但需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

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试点已经在一些小贷公司和地方开展。比如,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中诚信托开办2014年第一期信通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批复》;四川省也于2016年2月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的通知》。

而业内非常关注的小贷公司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未有所突破,仍被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不能享受非银行金融机构待遇。银行依然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标准为其融资,利率比起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获得资金的成本要高不少;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再次强调了属地经营。

然而,《征求意见稿》自发布后已经过去3年,正式的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从“亲情催收”到外包催收

对于正规小贷公司而言,多用自有资金放贷,决定了它们天生比银行催收更积极。

浙江温州地区一位区法院法官告诉1℃记者,银行或小贷公司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其起诉后,往往会先查封债务人账户、资产(包括房产),之后列入黑名单。如果债务人不配合,法院有对其司法拘留15天以及继续追究入刑的权力。

不过,这种力度对于小贷公司而言,钱追不回来的风险依旧很大。面对放贷资金的回收压力,多位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亲情催收”以及拉借款人子女担保,是为了进一步减少风险而比较常见的做法。

1℃记者发现,小贷公司放贷多以个人或公司信用担保,以实物资产抵押和质押担保的情况较少,有的看似担保人众多,但实际能履行担保责任的很少。因此,一张“亲情网”往往在放贷前就编织好了。

“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放贷时,一般都尽量把能拉进来的都给拉进来做担保。首先要拉入借款企业的所有股东做担保,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有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那么就再追加实际控制人夫妇做担保;之后还可能让其他关联度较强的关联公司做担保。”前述杭州某服装企业主表示。

如果借款人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则会加入其亲朋好友等做保,甚至将借款人成年的子女也纳入其中。担保有两种,包括一般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前者先处置主债务人资产,当还不足以支付本息时,才能顺位处置第二担保人。后者与债务人的角色类似。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子女进入黑名单而影响前途,当然这种担保取决于借款人的意愿。”在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看来,“亲情催收”方法行之有效。

即便如此,小贷公司风险仍存。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一样,少数正规持牌的小贷公司(特别是互联网小贷缺少线下网点,在异省发生贷款逾期时,无法组织合规人员进行催收)会将大额欠款的催收业务外包出去。良莠不齐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潜藏着巨大的暴力催收隐患。

“我司现已和XXX小贷确立债务转移承接关系,关于你通过XXX小贷借款的剩余款项债务,由我司全权负责上门催收,我司将在不迟于今晚24时,调拨催收人员,发放催收器具上门催收,烦请备好剩余全款90000元,以免发生不愉快。”记者发现,类似这样的短信截屏、帖子时常出现在多个贷款论坛中。

然而,资质问题是催收行业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事催收外包行业的法人单位多达3500家-4000家,其中符合一般行业要求(具备专业操作系统、员工符合从业条件、部门设置符合甲方要求、操作流程符合安全标准、专注于催收外包服务、有一定业务覆盖率、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不足100家。

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催收公司为了尽快促成业绩而雇佣不当的从业人员,未经专业事项及操作的培训即进行催收作业,给社会上造成一些负面观感,甚至导致暴力冲突。

来源: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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