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利用职务便利受贿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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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原总监陈耕,利用负责给企业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受贿70余万元。《法制晚报》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耕有期徒刑3年8个月。

  爱财经  ·  2017-07-24 15:25
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利用职务便利受贿70余万元 - 金评媒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张莹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耕受贿的时间跨度很长,向陈耕行贿的,多数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包括房地产、服饰、装饰、汽配、物流等各个行业企业。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原总监陈耕,利用负责给企业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受贿70余万元。《法制晚报》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耕有期徒刑3年8个月。

法院查明   

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  受贿70余万

陈耕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分行鲤城支行副行长、新门支行副行长、行长、企业金融事业部公司业务五部总经理、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总监等职务。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耕在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新门支行副行长、行长、企业金融事业部公司业务五部总经理、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总监等职务期间,利用授信贷款前调查、授信贷款材料审核报批、贷款发放、续贷手续办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7人贿赂现金55万元和价值18.2万元的购物卡,为上述人员及企业在信贷业务办理或转贷业务介绍、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关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耕受贿的时间跨度很长,向陈耕行贿的,多数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包括房地产、服饰、装饰、汽配、物流等各个行业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指控了这样的受贿新的方式: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了感谢和继续取得陈耕对该公司在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信贷业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贿送给陈耕41万元和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的41万元是这样送出去的:2011年下半年,陈耕筹集了1500万元出借给王某,约定月利率为4.2%,后陈耕告知王某当月利息可少付20万元,王某仍按原约定利率支付利息63万元;2012年5、6月间的一天,陈耕又告知王某当月利息可少付21万元,后王某又按原约定利率支付利息63万元。

审理期间陈耕辩解称,王某以“多汇利息”方式支付受贿款不是事实,其无相应的资金账户汇入、汇出凭证或会计记账凭证证实,仅以其供述及王某的证言难以认定,且无论是否存在多付利息情形,均属于自愿按约定利息支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陈耕认为,出借资金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并非利用职便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陈耕部分受贿名单

姓名 职物 时间 金额

苏某 福建泉州大华2005年至2009年的春节期间5次送购物卡共计价值1.5万元

蓄电池有限公司2010年和2012年的春节期间2次送购物卡共计价值2万元

财务部经理 2011年春节期间 送现金1万元

丁某 泉州至和织造 2005年至2009年的春节期间 5次送购物卡共计价值5万元

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某 原泉州金亨 2006年春节前 送现金2万元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某 泉州豪信汽车贸易 2006年至2011年6月的春节期间 送现金6次共计6万元

有限公司和晋江

中豪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股东

林某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 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三四月份 送现金3次共计15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 2次送共计15万元

法定代表人 2013年三四月份 送现金5万元

终审判决    构成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经查,法院认为,王某“多汇利息”41万元的事实有陈耕、王某的供证及经手该笔借款的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杨某的证言、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每月收取63万元利息款的颜某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但法院同时认为,陈耕利用在银行的工作环境进行个人高利放贷,违反银行内部廉政管理规定,但出借给王某的款项系其筹集的民间闲散资金,资金经营并无借助兴业银行的业务平台,且借款方未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完全仅凭个人信誉,承担较大的资金风险,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征,该借贷关系更多是体现陈耕利用工作之便借机生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

2017年4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耕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编辑:杨少康)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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