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试行履职回避办法 “七大姑八大姨”均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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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7月28日到29日召开的银监会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上,银监会表示,将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问责办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以管党治党的“严紧硬”改变监管工作的“宽松软”。

  财经360  ·  2017-08-01 10:45
银监会试行履职回避办法 “七大姑八大姨”均受限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吴红毓然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银监会表示,将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问责办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以管党治党的“严紧硬”改变监管工作的“宽松软”。

在7月28日到29日召开的银监会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上,银监会表示,将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问责办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以管党治党的“严紧硬”改变监管工作的“宽松软”。

据财新记者了解,6月22日,银监会印发《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该文件由银监会监察局牵头起草,以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

财新记者独家获悉,《试行办法》从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三方面作出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即:要求银监会副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离职前需向原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征得组织同意并公示。

同时,《试行办法》将回避的家属范围大大延伸至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姑舅姨等)、近姻亲等,此前仅要求涉及配偶、子女时需回避。

“银监会从人的最本质出发,从自己干部下手,规范监管行为,对整治风气有好处。”一位某一线城市的银监局主任说,这开了整个监管系统的先河。

副处及以上有“三年冷冻期”

有监管人士直言,近年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机构准入和风险处置过程中,频繁派人出任被监管机构的高管,导致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人事关系复杂,既影响监管的独立性,又干扰了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102条指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类似于欧美监管机构关注的“旋转门”。

在《公务员法》的框架下,银监会率先做出行动,将履职回避的要求细化,甚至更为严格。

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

除此,据财新记者了解,任职回避还包括,银监会副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其他工作人员的限期为两年。但保留了一条,“因特殊需要经组织批准的除外”。

不仅如此,符合期限要求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到离职前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时,应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征得组织同意并在原所在单位公示后方可任职或兼职。

同时,如果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退休后批准兼职,不得在兼职单位取酬;退休后经批准任职的,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试行办法》还指出,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或因人事编制、任免程序等原因暂时未实现任职回避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实现任职回避之前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据财新记者从多位监管人士处了解,之前,有部分监管人士到被监管机构,比如银监会到银行,是通过“调任”或者“组织推荐”的名义上任,“三年回避”的要求就容易被规避,正式辞职的则较少。

“调任有隐性的操作规则,得双方同意。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需达成一致才能调任,这不是自欺欺人吗?有监管俘获之嫌。”一位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说。

一位西部省份银行业人士透露,一位临近退休的监管干部,出任了大行该省分行的副行长,管辖纪检、监察条线,其所管辖条线主要对接相关上级监管部门。“一旦有相关的银监局检查,都是由他出面对接、接待;如果检查出现相关的问题,则由其负责‘摆平’,以避免监管部门有可能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资深监管人士指出,调任的监管干部都是得到组织认可的,并不存在严重的监管俘获,切不可偏激视之。“这次履职回避办法颁布之后,调任也会更加严格。”

连续任职五年需轮岗

在地域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直接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

如果因年龄接近退休、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异地交流任职的,需要本人提交重组的证明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由上级党委决定是否交流或该任其它职务。

在公务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重要监管活动中,如果与该评级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予以公务回避。

同时,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项目资金审批、信访核查、案件查处、审计等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试行办法》还要求,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的,应岗位轮换等,期限为五年。“这条是要害,因为有的县级银监局,同一岗位任职超过10年的都有。”一位东南沿海某省银监局人士说。

具体而言,在银监会系统内部连续担任同一部门副职五年的,不得直接提任该部门正职;银监局领导班子成员、银监会机关部门副职连续分管同一处室满5年的,应当调整分工。调整分工的时限,由银监会党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向自身开刀”

银监会表示,履职回避办法立足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针对原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补充原来缺失的内容,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既符合法纪要求,又能有效管用。

因此,《试行办法》颁布后,2005年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以及2010年出台的《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均废止。

早在全国“两会”前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履新银监会不足一周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即指出,银监会系统要从每个人自身做起,严格实行公私分开和回避制度,自觉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以及利用权力和影响力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探索履职回避及公私分开制度,体现了银监会率先“向自身开刀”,树立“敢于亮剑、敢于揭盖子、敢于硬碰硬”的责任担当意识。只有这样,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才不会被消解,监管才能牢牢掌握话语权。

“对于金融监管行业,专业素质高且能长期保持操守、德才兼备的人员是弥足珍贵的。”一位银行人士认为,如何有效建立监管部门与市场企业间的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在监管转型中能有效留住并提升优秀的监管人才,是中国现行监管干部体制应着力面对的命题。

他建议,更加注重构建凭借德才兼备就能获得提升的监管干部体制,才是有效增加和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的重中之重。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吴红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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