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明确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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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责任不清、利益冲突等问题的严重困扰。

  爱财经  ·  2017-08-21 18:25
洪磊: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明确信托义务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见习记者 李明明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责任不清、利益冲突等问题的严重困扰。

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8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强调要落实《基金法》,迎接大资管,让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自2015年2月起,基金业协会开始布局“7+2”自律规则体系,试图将《基金法》和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各项原则落实到9项自律规则中,这9项自律规则包括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募集管理办法、合同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控指引投资顾问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目前,基金托管、投资顾问两个业务自律规则和从业人员自律规则尚未出台。而在自律管理实践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自律管理实践三大难题

第一,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目前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等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责任不清、利益冲突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基金和市场的自律带来了较大风险。

第二,对私募基金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而目前私募基金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如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不容易界定清楚。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承担受托基金的主体是资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分别履行管理职责和托管职责。对公司型企业,其受托主体应该是公司董事会,还是董事会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合伙型基金其受托主体是否是普通合伙人,托管职责如何实现。由于缺乏广泛共识,行业机构和纪律部门均面临着比较大的困扰。

第三,募集职责和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和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当前广泛存在的“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权责不匹配等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风险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两大建议

针对出现的问题,洪磊表示:

第一,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受托本质与边界,无论任何基金的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另一方面,要将《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细化为具体规则,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

第二,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方法,更好发挥资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并在《基金法》框架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渠道,为统一资管奠定制度基础。

2017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6年末,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的规模达到165万亿元,在过去十年中增长了5倍。个人财富的运用与支配的方式集中体现为以信托管理为核心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

截至2017年6月末,已在协会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7735家,已备案的证券类私募基金1.66万亿元,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1251家,备案产品实缴规模5.83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已经有589家登陆A股,1731家挂牌新三板。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见习记者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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