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是否属于利息?法院:性质认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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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表示,随着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贷款需求,因此催生了P2P网络贷款平台,此类平台专注于小额闲散资金与小额融资贷款需求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撮合借款交易

  企业新闻  ·  2017-12-19 16:35
服务费是否属于利息?法院:性质认定有难度 - 金评媒
来源: 北青网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法院表示,随着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贷款需求,因此催生了P2P网络贷款平台,此类平台专注于小额闲散资金与小额融资贷款需求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撮合借款交易

昨天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了P2P网络借贷新闻通报会,法院表示,自去年以来,P2P平台的相关案件开始爆发。此类案件中,由于借贷双方彼此不清楚对方信息,送达法律文书非常困难。此外,关于平台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等多种名目的费用,其性质认定也是难点所在。

涉P2P网络借贷纠纷案集中爆发

法院表示,随着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贷款需求,因此催生了P2P网络贷款平台,此类平台专注于小额闲散资金与小额融资贷款需求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撮合借款交易。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北京市三中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辖区内已收案近15000件。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

借贷双方信息不明确法律文书送达难

法院表示,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

由于线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见面,信息依靠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送达法律文书非常困难,大量案件最终选择公告送达。加上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也怠于出庭。这就导致案件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此外,由于所有法律文书都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

是否属于利息?服务管理费性质认定有难度

三中院表示,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借款人除了面临利息外,还面临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名目的费用。

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法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借款利率超过24%,利息超过24%的部分出借人没有索要的权利。如果利率超过36%,超过36%的部分不但出借人无权索要,借款人偿还后如果反悔,也可以起诉索回。

目前在法院审理工作中,认定管理费或服务费的性质是一大难点。在确认借款人确实同意支付管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如果管理服务费和利息加在一起不超过24%,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超过24%,法院将对个案具体分析,一旦法院将服务管理费认定为变相的“利息”,会对总利息超过24%的部分不予认可。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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