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连发13张罚单 工行农行建行等被罚3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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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7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0家银行因业务违规被天津银监局处罚350万元。

  爱财经  ·  2018-02-08 09:18
天津银监局连发13张罚单 工行农行建行等被罚350万 - 金评媒
来源: 网易财经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2月7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0家银行因业务违规被天津银监局处罚350万元。

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威海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北支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武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因业务违规被天津银监局处罚350万元。

威海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因为贷款转存保证金存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因为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因为贷后管理失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因为贷后管理失职,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北支行因为固定资产贷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因为向融资企业转嫁成本,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因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因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武清支行因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红桥支行因为非标理财投资信息披露不充分,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因为收取融资顾问费质价不符,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因为贷后管理失职,个人贷款被挪用于证券市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30万元;因为贷后管理失职,固定资产贷款被挪用,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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