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允许“T+0赎回提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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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

  莉莉财经  ·  2018-06-04 16:15
证监会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允许“T+0赎回提现业务” - 金评媒
来源: 零壹财经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

5月30日,证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证监会发言人所称,这次“指导意见”出台,是因为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

“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证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说。

“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指导意见”规定显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

但由于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证监会要求“T+0赎回提现业务”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 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 高于1万元的上限。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 “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 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 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 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 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 “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 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 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 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一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三是应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除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 垫支。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杨少康)

来源: 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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