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逃税?你们都关心的法律要点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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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是说,明星艺人逃避纳税问题,并不像吃瓜群众们想象的那样,会按照当年刘女士一夜白头的案例处理。

  财经360  ·  2018-06-05 11:41
明星逃税?你们都关心的法律要点都在这…… - 金评媒
来源: 肖飒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就是说,明星艺人逃避纳税问题,并不像吃瓜群众们想象的那样,会按照当年刘女士一夜白头的案例处理。

已近十年未有联络的娱乐圈老友,昨天突然打电话来询问,什么是偷税?什么是洗钱?后来发现了这几天的热搜,对于此次事件,飒姐不做评论,仅对两个罪名的基本情况和入罪门槛进行剖析,供老友参考。 

1、偷税已是过去式,逃税罪才是正解 

1997年的刑法,对于偷漏税行为,采取的罪名叫做“偷税”,因为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在税收筹划成为一项技术的时代显然落伍,因此,现在对于逃避税收的行为,改称:逃税,构成犯罪的称之为:逃税罪,其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明星艺人逃避纳税问题,并不像吃瓜群众们想象的那样,会按照当年刘女士一夜白头的案例处理,而是对于逃税的行为人而言,法律给予了不入刑的一条路,那就是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好处不言而喻,税务机关得到税款,行为人避免牢狱之灾,公共利益没有遭到损坏。 

2、逃税罪的入罪门槛 

根据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个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纳税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请注意,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也就是说,逃税罪的“罪与非罪”就在一念之差,如果有人劝你逃避责任,远走他乡,也许就会错过补缴的机会,时机一过,一个本来可以避免的牢狱之灾就将变成现实。因此,跟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准备好补缴和接受行政处罚,是明智的选择。 

当然,对于事情的真相,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也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飒姐曾经配合税法同事处理过类似事件,其实就是举证自己哪些行为不是逃税,哪些情节显著轻微,以及纳税金额的计算方式等等。只要能讲得明白,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处置,我们要对法律有信心。 

3、洗钱罪的上游 

对于洗钱罪,很多读者朋友是从香港警匪片中看到的,其实,洗钱问题是世界级顽疾。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具体行为包括: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所幸,前述逃税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逃税资金运往海外的,不宜按照洗钱处置。 

如您所知,证明一个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此,最高法院在判断一个人或单位是否有洗钱故意的时候,通常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当然,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所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主观上不知晓如上财产的性质,很重要。不要以为全部证据都是检察官来提供的,被告人只是动动嘴皮子反驳一下。 

其实不然,检方指控犯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程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际上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万不可轻信一些法制节目的误导,一定要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情况。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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