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坚持信息中介定位 恪守合规底线助力行业发展
【摘要】网贷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开始,从国家机关到地方金融办,从行业整体管理办法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细则,围绕网贷的有关监管不断完善。如今,在强监管下,网贷行业已经从野蛮生长过渡到合规监管再到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网贷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开始,从国家机关到地方金融办,从行业整体管理办法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细则,围绕网贷的有关监管不断完善。如今,在强监管下,网贷行业已经从野蛮生长过渡到合规监管再到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面对错综复杂的行业大环境,笔者认为,随着各项监管政策的收紧与落实,网贷平台定位的逐步明晰,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只有回归信息中介的业务本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持续稳健经营。
监管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定位
事实上,关于网贷属于信息中介服务的官方定位,最早见于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必须定位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随后,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要求。
对于信息中介的定位,笔者认为,这是基于网贷平台技术特点而形成的判断。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且实施牌照管理。信息中介定位形成后,网贷平台有了更多的集聚其他第三方的功能,这一点也促使它能够拓展自己服务的空间,并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有所区别,而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也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司其职,控制风险。
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是每一个网贷平台发展的初始点,网贷机构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平台,是信息服务机构,只有将网贷机构定位于信息中介,才能为个人投资者、中小微企业直接借贷提供安全的居间服务。
信息中介不等于信用中介两者之间应注意区别
所谓信息中介,指的是平台只提供买卖双方需求的信息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类似于58同城一样。投资者在缺乏必要知识和调查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网贷平台。而信息中介,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银行保管双方交易的资金和相关的文件,根据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银行按协议約定和买卖双方的授权、指令,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相关文件。
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差别在于,信息中介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双方顺利交易。而信用中介,则要起到担保、背书的作用,平台本身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本身也不符合监管的规定。
业内有观点指出,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了风险、是否参与了交易、平台是否有风险暴露。银行本身就是一个信用中介,是因为银行参与了借贷本身关系,而不是一个信息提供方。银行与储户、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直接利益合同,本身是游戏的参与者。网贷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参与游戏。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同时,网贷平台必须要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通过自身风控系统,并借助互联网征信机构和传统征信机构,帮助出借人筛选借款人,降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笔者看来,行业监管不断深化,但最终目的始终围绕着稳健运营、服务用户的初衷,这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回归信息中介,在不断提升平台服务、技术等实力的基础上,始终为个人投资者、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网贷平台不仅要做信息中介,更要做真实的信息中介,作为平台一方,应从多个纬度和指标充分披露自身以及项目信息,通过全方位的技术手段等核实信息真实性做好风控,以稳固的安全保障来提升平台实力。
为此,笔者认为,网贷平台理应率先垂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相关信息全部公开,通过充分的披露降低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并定期发布运营月报,向公众系统披露包括机构信息、运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关键事项,实现平台透明化管理。
有资料显示,备案过后的网贷行业将真正进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坚守信息中介定位、做好风控是平台发展的根本,而网贷平台只有回归信息中介的业务本质,才能持续稳健地经营,这不仅是平台的初心,更是整个行业赖以生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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