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大潮退去后的P2P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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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通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的方式,才能避免“一刀切式”的监管,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丰富和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财经360  ·  2018-08-30 10:28
正视大潮退去后的P2P网贷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尹振涛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只有通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的方式,才能避免“一刀切式”的监管,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丰富和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从6月以来,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P2P网贷市场风险事件不断爆发,以唐小僧的“跑路”事件为起点,以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为高潮,演绎了一场跌宕起伏的风险大戏。有人将这一轮P2P网贷危机称之为“雷潮”,有人称之为“雷雨季节”,但无论如何,P2P网贷行业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

随着近期,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主流媒体的纷纷表态,这一轮风潮肯定会慢慢退去,P2P网贷市场也将逐步趋于稳定。当前,各界在反思引起这场风潮的原因的同时,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去正视风潮过后留给我们的启示以及P2P网贷市场未来之路。正如,股神巴菲特曾经有一句名言,“当大潮退去后,才知道谁在裸泳”,这场P2P网贷大潮退去,留给我们思考和直面的问题还有很多。

雷潮本身是一轮去伪存真的过程,大浪淘沙后,正规合规平台仍需要砥砺前行。近期出现问题的上百家P2P平台“爆雷”的具体形式多样,包括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因平台存在大量逾期债务而宣布倒闭,因市场环境恶化而主动宣布清盘退出,甚至因投资人举报直接被经侦查封等。但不管是何种表现形式,以上大多数的平台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平台自融和关联担保等隐患致风险积聚;部分平台风控能力不足、借款人逾期严重;部分平台仍然存在大量违规业务,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严重;部分平台自身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也存在个别披着P2P网贷外衣的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储平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大背景下,再加之市场环境的变化,以上这些类型的违规违法平台是很难躲得过这场“浩劫”的,也很难鱼目混珠蒙混过关。

可见,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雷潮”并没有什么不可理解,事实上是一次正常的市场出清,既符合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优胜劣汰法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风潮的负面影响已经逐步蔓延到正规的网贷平台,引发投资者降低对P2P行业的投资信心,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对监管机构而言,除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发展以外,如何构建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如何营造“扶优限劣”的生态,是此次风潮过后最应该思考的。对于合规平台而言,如何不忘普惠金融的“初心”,坚守来之不易的市场地位,维护好每一位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成为摆在平台面前的头等大事。

雷潮并不能抹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价值,便利快捷的投融资渠道是互金带来的最大财富。互联网金融诞生之初,其核心的理念就是填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能、不愿意或者不想服务的对象或领域,虽然其服务对象可能具有更高的风险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资产端更加贴近小微企业和个人。此次雷潮中有一些网贷平台出现大量的逾期,这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及风控能力有很大的关系,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网贷平台的确在服务于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唇齿相依。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P2P网贷累计满足了2500万左右借款人需求,累计借款金额在7.2万亿元左右,如果扣除那些虚假或自融情况,也至少有5万亿-6万亿资金支持了真实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为上千万的投资人创造了4000多亿元的收益。有人说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机遇,同样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更让中国社会逐步形成了一批愿意、喜欢通过移动端融资、投资和理财的客户群体,这是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财富。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需要持牌经营,更需要提高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本质是金融,这一点已基本取得各方共识。按照当前监管机构提出的“凡是经营金融业务都需要牌照”的管理理念,互联网金融也同样需要持牌经营。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的具体表现及当前网贷行业出现的雷潮,均已表明备案制并不足以缓释和降低风险。鉴于当前对P2P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建议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牌照”,让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尽快获得备案,并持牌经营。在此牌照管理下,对网贷平台的实缴资本、股东资质、风控能力及高管资历等进行实质性审核,以此提高行业门槛。同时,对无法获得资质,无牌经营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查处,真实做到有法必依。

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征信系统、债权登记及数据统计是关键。目前来看,缺乏必要的征信数据支持,成为制约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与央行征信数据对接,很难从源头上杜绝多头借贷、联合骗贷、助贷黑产以及羊毛党的存在。同时,从此次雷潮中暴露出的一些借款人恶意拖欠等行为,也表明由于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网贷失信人缺乏必要的惩戒压力和有效措施,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围绕金融基础设施,建议尽快建立和运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主导的百行征信系统,形成互金行业征信数据库,并以此为依托与央行征信数据对接。建议参考私募基金管理做法,建立网贷行业统一的债权债务登记系统,让投资人、借款人及监管机构有据可循。建议在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指导下,建立互金行业统一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平台,既便于行业标准的形成,也便于行业监管的执行。同时,针对当前P2P网贷资金存管和支付渠道不畅等问题,可尝试性地建立政策性资金存管渠道及清算平台,降低互金平台的运营成本,更多的让利给小微企业。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发挥金融科技赋能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合理引导P2P网贷行业更加扎实的服务个人、小微企业群体的同时,应当鼓励互金企业增强数字普惠服务能力,强调科技技术创新,而非监管套利创新。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鼓励互金企业加强与外界的合作,特别是与传统产业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当金融科技直接赋能于传统产业链条,供应链金融就会以其独有的风控模式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当金融科技直接赋能于中小银行,则会产生鲶鱼效应,激活中小银行活力,促进其转型升级,构筑多层次银行体系。

当然,对监管机构而言,则应该提供更多的合作机制和制度框架,例如联合放贷、助贷合作及风控及贷后服务外包等,引导各方机构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互惠互利和互助。

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快速发展,也让中国的金融科技实力具备了国际水准。在几年的努力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规模、技术及模式等方面均走在了世界前列或处于第一梯队中,代表了全球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因此,应该出台支持措施,鼓励互金企业拓展海外业务,输出金融科技能力,实现更大的平台构架。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前中后监管体系,并实现监管与激励并融。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一个具有阶段性特征的监管举措,其核心主旨是化解和缓释存量风险,但对于长远发展而言,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更具重要性。

目前P2P网贷市场的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仍然有所欠缺。登记备案、银行存管和信息披露更多的体现在事前管理中,应进一步加强对平台日程运营的风险预警监测,增强平台的危机处置和退出指引等方面的引导和管理。同时,对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合规信息中介还应该予以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措施,以真实地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作用。

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升级,更大的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符合金融科技的属性,也便于风险管理与行业监管,有助于当前形势下防控和化解存量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息中介的定位并不能消除行业本身的风险特征,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不可能成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借口。更重要的是,信息中介的定位突出了平台模式的特点及规模经济的特征,从总量上看必然存在机构数量的天花板,这也是此次雷潮爆发,大量小机构退出市场的一个重要逻辑。

针对P2P网贷平台的转型,英国和美国也都在探索中。例如,英国的Zopa已经在申请银行牌照,而美国也正式为互助性金融中介发放小银行或社区银行牌照。因此,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告一段落,合规合法平台通过备案,是否可以考虑为P2P网贷平台提供以下三种可选路径:

第一,对于具备中介平台模式优势,具备大规模资金端和资产端对接能力的平台,发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牌照,按照信息中介或金融撮合服务公司的定位对其进行监管。

第二,对具备更强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的机构,允许其申请网络小贷甚至类金融牌照,按照信用中介的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第三,对于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互联网运营基因的公司,允许其与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按照科技公司或金融服务公司的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只有通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的方式,才能避免“一刀切式”的监管,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丰富和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监管研究基地秘书


来源: 财新网 尹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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