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原副主席反思P2P风波:存在与生俱来的陷阱
【摘要】投资者保护不是等着别人保护,要和投资者教育结合起来。
2018杭州湾论坛之“金融安全与投资者保护”分论坛上,南南合作金融主席、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提出,越是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时代,越需要投资者和每一个监管官员或者任何经济的实践者更具有判断市场的能力。而这一认知的程度到底有多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拿P2P来说,从属性上,它不应该是资产的债权人,但是客观上又拥有牌照,而法律上它对平台申请贷款人的资产,又不是法定的债权人。这样就增加了处理风险的难度。
随着经济发展与国民财富增加,投资者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但由于信息披露、信用安全等方面的缺失,各种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良莠不齐。在严监管政策推出及自身经营的多重因素影响下,不规范的投资平台风险不断,投资者财富面临极大损失。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扎实做好投资者保护与风险教育工作,如何利用技术构建金融风控的安全防线,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建设更成熟、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市场的重要任务。
蔡鄂生提出,科技发展到今天,大数据的运用下,现在的投资者对有些信息的透明度的掌握反而还不如原来来自于一个通道那么准确。为什么?就是因为科技的发展带来社会这么大的进步,更需要投资者和每一个监管官员或者说任何经济的实践者应该更具有判断市场的能力。
投资者保护不是等着别人保护,要和投资者教育结合起来。老是往上看,怎么保护我。但是讲了很多,特别是2008年之后当时的三会都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但是受理的东西和接受的东西都是什么呢?又怎么对投资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为金融和市场来说,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开。
过去,金融领域的改革进程的发展中,市场参与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没有跟进,比如特色制度下在改革的前30年,银行都是全额保护的,所以投资者的钱到了金融机构里面是有保险的。从十七大以后存额保险推出来了,但是市场的观念跟着改善了吗?可能不大足。
其一,金融改革的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变化了,投资者对变化带来的作为一个投资者或者说金融消费者,接受这些问题的风险和有利的判断没有提升上来;其二,加上金融服务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新金融、新技术的普惠。投资者对这种新事物认识的程度到底有多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拿P2P来说,从属性特征来说,它不应该是资产的债权人,但是客观上又做了一些牌照机构的工作,从法律上它对在P2P平台申请贷款的这些人的资产,它是不是法定的法律上的债权人?这样就增加了处理风险的难度。对投资者来说,可能还以为这个还是牌照机构或者说存款保险,是保险的机构。
在这种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科技运用和新产品创新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了解它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只有这样了,可能才能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法律完善的情况下,再加上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投资者的数值提高的情况下,使我们的市场更加的健康。实际上监管者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依法监管首先讲的是市场秩序,要维持市场秩序不是简单的处理一家机构的问题,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对公众伤害的程度到底有多高?有的一个单独公司虽然金额不怎么大,但是伤害的面很大。对于市场的影响,秩序的影响很大,对于这样的机构,不但要处理它本身,同时要考虑市场秩序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样发展就会越来越好,他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一定要把保护和教育结合起来。
来源: 富凯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