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文规范私募产品命名 不得含有混淆投资人判断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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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也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小小财经  ·  2018-11-21 09:42
监管发文规范私募产品命名 不得含有混淆投资人判断字眼 - 金评媒
来源: 北京商报   

11月2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据悉,《指引》将自2019年1月1日实施。

从适用范围来看,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指引》要求。

就具体的命名要求,《指引》表示,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同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 误导性陈述,也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以及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另外,《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等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若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也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若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而就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指引》也提出一系列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的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指引》执行。而在此之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则可以按照《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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