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清退潮”下奇葩兑付方案涌现,是止损良方还是暗藏猫腻?
【摘要】抛开有些平台本身经营的合法性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非现金偿债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清偿方式,具体要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或事后是否达成一致。
近来,全国各地陆续发布网贷机构退出指引,“良性退出”一时间成了最近的热词。然而,对于谋求退出的平台来说,“全身而退”谈何容易?在合规监管与资金困境的双重压力下,部分决定退出的网贷平台推出了资产延期兑付方案,债转酒、债转树、债转羊绒衫等实物兑付方式层出不穷。
10月19日,*ST中绒旗下的P2P平台积财金融宣布良性退出。公告显示,10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将暂停兑付,从12月1日起,开始兑付工作,投资人本金可以实物进行抵顶,实物包括并不限于羊绒大衣、羊绒衫、红酒、白酒等。
10月18日,草根投资在其官网发布《草根投资用户利益保障机制》的公告,公告称,草根投资目前存量借款项目的对应借款本金为97.14亿元,将以现金兑付为主,房产、车辆、上市公司股票等多种兑付方式为辅的兑付措施。
8月20日,东方银座旗下P2P平台小微金融在宣布良性退出之后,额外提供了“债转房”或“债转卡”的形式。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债换成小微金融控股股东旗下等值的房产,或者换成一张具有等额消费的债转凭证卡,凭着这张卡可以在其旗下的酒店、商场、电影院进行兑换消费。
然而,据投资人透露,置换过来的房产多是销售困难或无法续建的房子,甚至置换价格也远高出市场价,有通过差价赚取利益的嫌疑。而“债转卡”则是将债权转为了自身产业体系中的消费,且商场中部分商品的定价本身就偏高,对于投资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
此前,还有深圳P2P平台瑞银贷提出“以树抵债”这类奇葩的兑付方式。瑞银贷称,投资人可以选择将资产兑换成黄花梨树,并称“海黄树木的价值逐年攀升,1株10年龄的纯种海黄树市场参考价可达12万”。
对此,不少投资人提出了疑惑:平台提出的非现金偿债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在债转背后是否暗藏猫腻?应及时止损安全下车,还是防掉新坑拒不合作?
针对各种疑惑,财经网采访了在不良资产领域有着丰富的服务和投资经验的信达海胜基金合伙人、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良先生。
信达海胜基金合伙人、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良
财经网:有些P2P平台退市的情况下,未到期部分的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张文良: P2P平台的业务模式、退市原因等不同,对借款利息计算的影响也不同,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首先,对于合法合规的网贷,平台作为中介退市并不影响网贷合同的效力,债务人仍然要按照网贷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其次自融或者资金池业务但不构成犯罪的,平台主动清盘的,未到期的项目一般视为到期,到期之后的利息,根据与投资人协商的情况,有些平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有些平台不计算利息。如果平台涉嫌犯罪行为,财产分配的基数一般按照本金来算。总体来说,网贷问题平台投资人的债权受偿率并不高。
财经网:有部分平台向投资者提出折价收购债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张文良:关于部分平台退出网贷业务,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出台了业务退出指引。其中,北京市的退出指引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鼓励网贷机构优先采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风险、退出网贷行业”;上海市的退出指引规定“在合法前提下,网贷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退出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并购重组、资产处置、合法追偿等”。我们认为,上述指引中列举的并购重组等方式,包含了折价收购债权的方式。
平台收购债权之前,应厘清投资者、平台、债务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有平台存在自融、资金池等违规情形,并可能涉嫌犯罪的,这类平台收购所谓“债权”不具有合法的基础。
其他情况下,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遵循市场化原则操作,公平、透明进行操作,尤其对于“折价”双方有平等、自愿的协商过程的,应当认为是合法的。实务中,有债务人违约之后投资者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统一对债务人采取起诉等措施的案例,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是不得不指出,平台收购债权的情况下,与禁止平台刚性兑付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相违背,同时也容易产生平台借助其优势地位而侵害投资者的权利的道德风险。
我们建议,平台在收购债权之前可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备案或与之沟通,这样更加稳妥。
财经网:如果有平台向投资人提出非现金偿债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张文良:抛开有些平台本身经营的合法性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非现金偿债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清偿方式,具体要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或事后是否达成一致。
财经网:P2P平台定位信息中介,不承担借款合同中的兑付义务,那么不能归还投资款的平台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需要,应该承担哪些具体法律责任?
张文良:在规范的网络借贷关系中,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资金的归还义务应由借款人承担,平台没有义务归还投资款,平台负责人也无需承担归还责任。
但如果平台涉及违法违规运作,则这类平台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提供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自融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平台负责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取决于该负责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具体法律地位。如果违法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平台的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财经网:在退出过程中,若有平台企图拖延时间、不主动承担责任、欺瞒投资人,引来投资人不满的,投资人可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张文良: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在退出过程中,拟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注销,不得开展新业务,经营地址不得变更,网站不得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联。如果平台存在侵害投资人的行为,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投资人有权采取向主管机构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维权。
财经网:在网贷平台的退出工作中,地方经侦、金融办和银监局分别扮演着什么角色?
张文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2016年8月17日,当时的银监会(现合并为“银保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续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构建了大家经常耳闻的网贷行业“1+3”监管政策体系。网贷平台归银监部门体系监管,目前实行备案制。
金融办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主要从宏观的层面,协调各个机构,管理地方金融秩序。近年来,地方金融办承担了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比如不合规的P2P网贷、非法集资、地方企业债务风险等。地方金融办在机构改革中,有升级扩编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金融办,陆续改成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就成立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因此在部分网贷平台的退出工作中,如果不涉嫌刑事犯罪,一般在金融办和银监局的监管下进行,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则由公安经侦负责侦查。
财经网:能否采取静坐、围攻等方式向监管机构和问题或拟退出的平台施压以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
张文良:不建议采取激烈的方式维权,尤其围攻等方式,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甚至触犯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有理有力有节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财经网:能否不通过集体兑付而直接自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问题或拟退出的平台和借款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张文良:投资人有权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这类平台在借款的法律关系中仅作为中介出现,则平台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另外,如果平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投资款被定性为“赃款”的,一般无法再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需在刑事程序申报债权,根据依法确定的分配方案参与分配。
来源: 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