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支行长借78人名义违法放贷1582万 获刑5年

首页 > 资讯 >正文

【摘要】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金评媒JPM  ·  2019-04-03 15:00
一银行支行长借78人名义违法放贷1582万 获刑5年 - 金评媒
来源: 华夏时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邓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刑事一审判决书》,再一次披露了沅江农商行南大膳支行原行长邓某某伙同多名客户经理违规放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致电沅江农商银行,对方称“南大膳支行经营正常”,便不再接受采访。

支行行长违法放贷1582万

根据此次判决书,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湖南沅江农商银行南大膳支行行长(原某某某信用社主任)期间,为了帮朋友夏某某等10人获得贷款,在明知上述10人原来欠有贷款未归还,不具有相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擅自发放贷款,安排沅江农商银行南大膳支行客户经理栗某、戴某某、王某某、肖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借用或者冒用钟某某等78人名义,违法办理并发放贷款78笔共计1582万元给夏某某等10人实际使用。

现因为夏某某等10人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导致上述贷款至案发时均未及时足额归还,大部分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2日,邓某某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在明知实际借款人不具有相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此前,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月16日披露了涉及该案的3名南大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获一审判决,此三名被告人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被罚三万元;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罚二万元;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原益阳银监分局于2018年5月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沅江农商银行南大膳支行贷款审批和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贷款被违法发放、信贷资金被挪用,被罚款40万元;邓进良任原沅江信用联社南大膳分社主任、沅江农商行南大膳支行行长期间,违法发放贷款,被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客户经理造假贷款671万

2018年6月1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关于沅江农商行南大支行双丰分理处客户经理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当时的判决书,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私自制作贷款资料,违规审批并发放贷款44笔共计671万元,其中的617.7万元被刘某某本人挪用,用于经营投资与他人合伙养殖桂鱼、养殖螃蟹和养殖野鸭子等项目。

严重亏损后,刘某某无法偿还贷款资金,给银行造成巨额不良贷款。2017年9月11日,刘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自首。

最终,法院判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涉案资金617.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沅江市农商行南大分行。沅江农商行的前身是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7亿元,拥有46个分支机构。

主要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该行股东主要为湖南当地的企业,法人股东包括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福中福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旺福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市虹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来源: 华夏时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立场。金评媒独家,禁止转载。

金评媒JPM

JPM责任编辑

评论:
    . 点击排行
    . 随机阅读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