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重要的几个时间概念,比了解承兑汇票怎么办理更重要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常用的结算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做了规范。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常用的结算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做了规范。要学习上述法规才能全面了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现简单地介绍几个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的时间概念,以方便大家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说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业务实践中,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2年。
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二段:
①、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自汇票到期日起)。在此期限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权利为2年。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票据丧失,失票人首先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
掌握了以上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的时间概念,就可以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了。遇到了复杂的问题,首先要确保不要超过了有关的时限,然后再向银行或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