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专题二:自动投标一刀切之后,网贷的期限错配就能消失吗?
【摘要】
作者:陈尔冬
来源:读懂新金融
本文核心讨论内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中关于“自动投标”的相关内容:
2018年雷潮前,读懂新金融与几位记者受邀前往一家南方网贷平台(下文称“D平台”)沟通一些行业发展问题,读懂新金融向该平台负责人E先生询问:当前主流平台的都采用理财计划,这是否会有一定的违规风险?
E先生微微一笑,没有正面回答问题:我还是先说下理财计划合规方面的几点依据吧,(省略几千字);
于是读懂新金融追问:虽然理财计划有很多合理性,但是D平台依然选择了散标的形式,甚至不惜让出借期限达到了60个月,是不是还是顾忌理财计划在合规上的不确定性?这次E先生依然不置可否,却意味深长的点了一下头。
因为坚持散标,读懂新金融对D平台十分看好,但它并未从雷潮的流动性危机中幸免,遭遇“挤兑”后坚持数月,宣布良性清盘,随后其期限错配的消息也传了出来......至此,我们或许应该思考几个问题:
1、即使监管禁止,为何众头部平台依然经营理财计划及自动投标类产品?
2、自动投标和理财计划、期限错配能划等号吗?
3、在当下,理财计划和自动投标类产品,是否应一刀切?
1、众头部为何集体“涉嫌违规”?
如果用一个词形容网贷的2018年,恐怕没有比“天雷滚滚”更合适的了,“天雷”是一些本身就想做坏事的坏平台崩盘,“滚滚”则是在期限错配大量存在的时候,出借人相互踩踏、信用环境恶化导致的行业危机。
期限错配并非网贷的独有词汇,更多见诸银行。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以资金池的形式经营,天然会面临期限错配,即:将短期的存款资金,贷给长期贷款的贷款人;在正常情况下,期限错配不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转,但是在钱荒之时,贷款人的贷款期限未到,存款人要把钱取出,银行便会处于危机之中,比如2013年的钱荒事件。
相比于银行,网贷的官方定位是信息中介,期限错配是被明令禁止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也提到: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这两则条款基本上已经给理财计划判了死刑,而《方案》中那句“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更是直接对将“自动投标”一刀切。
虽然,这些举措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期限错配”这个风险点堵死,但有趣的是:无论在雷潮前还是雷潮后,乃至《方案》流出至今,头部平台依然采取了理财计划及自动投标类的产品,甚至有平台在雷潮前还在经营绝对会造成期限错配的活期类理财计划。
为什么?读懂新金融认为,原因如下:
1、网贷本身是懒人理财,而网贷平台需要与包括银行、基金在内的整个懒人理财市场竞争,如果单靠高于银行、基金的收益优势明显不够,要加上足够简单、快捷的出借和债转才能留住用户,对于借款端也是一样,借款人在平台上如果没有足够快的借款,体验会大打折扣,如何保证借款速度?同样还是依靠自动投标和理财计划的匹配;
2、无论展现给出借人的产品形式是散标或自动投标、理财计划,出借人都是难以识别风险的,出借人自主在散标上出借,反而会造成风险集中的问题,所以不如就让系统替他们实现分散投资;
3、很多出借人对于短期标的极为热衷,而一般情况下,借款期限在1~3个月的短期标极少,所以把一堆长期限的借款标的拆成一堆“短期+短期+短期...”的借款标的成为了网贷的通行做法,虽然这种做法会产生“暂时看不见”的期限错配的问题。
4、网贷的“理财计划”是一个盖子,会将所有风险扣在下面,让外界无法察觉,这些风险可能是假标、自融,可能是来自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也可能是期限错配,总之理财计划会给坏人做坏事,好人做错事提供便利。
如果把上述要素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有需求,所以产生了供给,供给在特定时期内成了风险。
所以,是不是所有的需求都应该被供给?不是,坏人做坏事的需求永远不应该被供给;是不是所有不应该被供给的需求都应该一刀切?也不是,抓坏人不能以错杀三千好人为代价。
2、理财计划、自动投标和期限错配
在《网贷真的要变成信用中介了吗?|备案专题(一)》中提到的那位网贷平台CEO A先生曾表示:债权转让3次的限制可以从产品设计的情况下解决,过去期限12个月的标的可以设计成12个期限1个月的标的,未来可以设计成3个期限为4个月的标的,所以影响不大。(时间较久,内容非原述,大意如上)
这句话如果被懂行的出借人听到,恐怕会毛骨悚然,因为这种拆标依然会直接形成期限错配,毛骨悚然之余,也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如果简单的将理财计划和自动投标一刀切,从业者一定会想办法打擦边球,期限错配的问题依然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只是短期内不会爆发,但如果在遭遇2018年的“天雷”再起......
对于网贷而言,期限错配绝对要不得,但期限错配是不是能够简单地和自动投标、理财计划类产品划等号呢?
首先明确下,理财计划与自动投标的区别,自动投标的核心是为了解决投资人“资金站岗”问题,本质上是投资人与平台的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理财计划是将多个标的打包,设置固定期限,到期后通过债转方式退出,在一些情况下,自动投标与理财计划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却是两个不同的产品。
读懂新金融认为,理财计划和期限错配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等同看待,因为活期和短期的理财计划往往会造成最直接的期限错配问题,应一刀切;但自动投标和期限错配不能直接划等号,A先生和D平台的事例已经说明:散标一样可以期限错配,一样可以造假;相反,有理财计划和自动投标,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期限错配。
此外,也有行业人士F先生对于自动投标一刀切后的风险责任归属上表示担忧,他认为:《方案》已对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网贷机构自融等提出了一般风险准备金的缴纳要求,很大程度上可以制约平台的操作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求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则意味着出借人需要对项目风险负全部责任。两项规定在风险责任上完全是不同的两个主体,是否有必要同时存在,也值得商榷。
综上,理财计划与期限错配、假标等问题是正相关的,应直接砍掉;但期限错配与自动投标是两条波浪线,虽然会有很多重合的时候,却是独立的两个事物,因为和风险有重合点就将一个效率工具砍掉,恐弊大于利。
3、如果“自动投标”能够存在...
在重启备案的这段时间以来,经常听到的一句吐槽就是:上交的材料有多厚,光打印材料就花了多少钱......
这些吐槽说明了一个问题,发展监管科技迫在眉睫。如果把金融监管与借贷中的风控类比,那么各类政策、法规像极了贷前的反欺诈,而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惩戒措施则类似于贷后的催收和央行的征信记录,然而在这个风控流程中,监管方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贷中管理”。
监管层平台约网贷平台谈谈话,进行下窗口指导,可以理解为“贷中管理”的一部分,以此监管传统金融机构或许是绰绰有余,但是对于债权众多、高度分散且以理财计划和自动投标方式打乱了信息的网贷平台,似乎显得有些乏力。
在网贷行业奉行小额分散的当下,一个借贷余额50亿元的平台,可能经营了几万个乃至几十万个债权,根本无法以人力进行监管,对于平台的异常举动,监管看不到,看不到自然管不了,只能事后监管,所以无论是期限错配还是假标、自融都屡禁不止。
如何让监管能够在“贷中”就对网贷平台实行监管呢?读懂新金融有一个天马行空的想法,师夷长技以制夷:
网贷的种种问题源于互联网,那么监测它、治理它自然应该用科技的手段,监管科技虽然已经提了很久,但是让管金融的官员去做互联网的事,明显是无法实现的。不如让技术力量强大的科技公司承担这一问题,甚至让头部的网贷平台直接参与进“监管科技”产品设计、研发也不见得不可以。
此前,上市公司美亚柏科作为技术支持单位,配合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金融办共同推出的“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个平台以金融风险高发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主要防控对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监测与风险预警,通过“天罗+地网”手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同理,如果监管层通过联合科技公司和头部平台的力量,能够研发出一个智能检测网贷标的各方面风险的系统,那么很多可以存在的事物就不必一刀切。
此外,即使无法在短期内提升监管科技,也不见得必须要禁止自动投标,不如让散标和自动投标同时存在,让出借人自主选择。
综上,理财计划和自动投标确实可能给坏人做坏事、好人做错事提供空间;一定会产生期限错配的理财计划,应该一刀切,但是自动投标的产生,源于市场的需求,而且不能与期限错配简单的划等号;即使一刀切,需求也是堵不住的,既然堵不住,为何不努力引导“供给”在阳光下奔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