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案件执行难依然严峻 行业呼吁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
【摘要】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达5080件。记者注意到,2018年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此外,《报告》还指出,除了纠纷数量成倍增长,金融案件互联网化趋势明显,收案数量进一步增加或成必然。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达5080件。
记者注意到,2018年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此外,《报告》还指出,除了纠纷数量成倍增长,金融案件互联网化趋势明显,收案数量进一步增加或成必然。
“执行问题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的痛点堵点。”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呼吁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立法。
行业人士认为,在P2P网贷行业目前面临着严重的逃废债的问题,加快该领域立法可以遏制和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行为。
而针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建议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司法替代机制、简化互联网金融案件执行程序等”,有关律师则建议各互联网法院可引入律师调解机构、互联网金融调解机构等进行诉前调解,避免互联网法院走传统法院的老路。
业内:有助于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8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的这份《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5080件,记者发现,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在2018年呈现爆发式增长。
据《报告》统计,2017年5月至12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7件,2018年全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04件,2019年1月至7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61件,2019年上半年与2018年同期相比,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增幅达39.3%。
《报告》还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借款案件呈现多个特点,其中,案件增幅趋势明显判决率高。纠纷数量成倍增长,金融案件互联网化趋势明显,收案数量进一步增加或成必然。
借款案件中,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主要可分为传统银行、网络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三类;从地域分布上看,借款人遍布全国;从借款主体来看,95%以上互联网金融案件借款主体为个人,主要涉及短期消费贷款,80、90后已成为互联网借贷的主力军。
记者注意到,案件中信用数据价值凸显。其中,95%以上案件中的借款类型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包括征信记录、消费记录等为金融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的纠纷,司法救济渠道还很不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快速的解决,甚至从而产生了更加严重的风险放大效应。”8月15日,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例如在P2P网贷行业目前面临着严重的逃废债的问题,”石鹏峰举例说,“在原有催收模式受到各种限制的情况下,法催的方式也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纠纷解决需求,这样反而放大了借款人逃废债的动力,从而使得逃废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尝试非常有意义,通过标准化、批量化、信息化的方式来进行证据的确认、纠纷的处理,可以大大的提升司法救济的效率。”
石鹏峰还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是新兴领域,在很多问题上的标准化程度还远远不够,相关立法也还不够完善,所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尤其在纠纷解决的流程、证据审查的认定等方面的立法,能够帮助类似杭州互联网法院更好的提升纠纷处理和解决的效率。
“同时,也能将这种高效的模式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从而帮助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纠纷案件数量多、当前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的问题。同时也能遏制和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行为。”石鹏峰对记者说。
律师:引入有关机构进行诉前调解
另一方面,根据《报告》,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纠纷存在的几大问题,其中金融机构互联网思维方式有待加强,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方式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借款合同未约定电子送达条款或者是送达条款约定不清,影响案件送达效率等。
《报告》还指出,执行问题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的痛点堵点。同时,互联网金融数据与司法数据的互联互通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难做到金融电子数据与司法平台的直接对接,无法充分利用技术智能化优势,提高审判效率。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呼吁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加快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相关立法、制定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推动数据专门立法。
关于呼吁执行立法一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设立北京、杭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是中国法院体系的创新,也是世界性法院体系创新,突破法院坐堂审案传统,目的是尝试解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易纠纷,采用互联网上进行开庭、送达、质证、辩论等程序,简便、快捷,能有效减少当事人长途奔波,在有互联网的地方就能解决诉讼。
王志华认为,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的加快立法建议,确实是目前互联网法院的困局,现在没有具体的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没有数据法律规定(区块链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证据规定几经易稿至今没有出台。
他表示,如经过全国人大正式立法,时间过于漫长;建议在各互联网法院办案经验总结基础上,尽快由最高法院及国务院出台电子证据认定规定、数据法律等规定(区块链法律规定),便于互联网法院规范化、标准化办案。
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呼吁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和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依托国家级信用机构建立互联网客户共享平台、建立互联网信用评价标准,提供信息共享,防范互联网失信客户等风险情况。”王志华建议说,“目前,国家正规范P2P,应由监管机构牵头、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解决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不透明,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
王志华还认为,要改变互联网金融机构固有解决纠纷思维,互联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合同全过程的互联网化,包括合同签订、履行、送达、违约通知、催收、诉讼等都明确约定为互联网化,这样快捷、便利、成本低,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司法替代机制、简化互联网金融案件执行程序。
针对上述内容,王志华建议,各互联网法院可引入律师调解机构、互联网金融调解机构等进行诉前调解,采用互联网化调解方式,化解互联网法院人员不足、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矛盾,避免互联网法院走传统法院的老路。
“针对互联网证据认定,建议司法部制定进行互联网证据新规定,允许公证机构采用互联网措施介入互联网金融证据保全工作、出具互联网公证书,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王志华如是说道。
来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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