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如何破短板:明确门槛 探索沙盒
【摘要】8月22日,央行正式披露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终于让这个领域有了顶层设计。那么,金融科技监管怎么走?
从年初提及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与监管规则,到正式落地,在酝酿8个月时间后,金融科技首个监管规划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未来,金融科技监管往哪走?《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全文对此进行了明确。
设定门槛和底线
“虽然我国在金融科技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促使金融业务边界逐渐模糊,金融风险传导突破时空限制,给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方面带来新挑战。”央行在《规划》中坦言。
为此,央行提出要建立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其中提到,针对不同业务、不同技术、不同机构的共性特点,明确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应遵循的基础性、通用性、普适性监管要求,划定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门槛和底线。
“设定门槛和底线很关键,能防止金融科技出现互联网金融类的失控局面。”一位资深金融科技行业人士指出。在建立健全创新管理机制方面,《规划》明确,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规范管理,出台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要求,明确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和底线,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柔性监管方式,划定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边界。
探索监管沙盒
同时,金融科技行业也有望迎来监管沙盒模式。
《规划》提到,综合实际业务场景、交易规模等深入研判新技术的适用性、安全性和供应链稳定性,科学选择应用相对成熟可控、稳定高效的技术。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应急处置等风险补偿措施,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试点验证,做好用户反馈与舆情信息收集,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安全与质量水平。
“就这段话而言,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谈监管沙盒机制。中国版监管沙盒机制,已在不远处。”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说道。
薛洪言指出,前些年,国内新金融创新过于活跃,乱象不断,监管重点放在集中整治上。现阶段,除P2P整治还留有尾巴(备案尚未落地),其他领域均已步入常态化监管新阶段,此时,创新与发展被提上日程,《规划》的出台恰逢其时。
在科技推动下,监管模式侧重点也有所转移。《规划》提出,运用数字化监管协议、智能风控平台等监管科技手段,推动金融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信息壁垒,缓解监管时滞,提升金融监管效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指出,传统的监管方式可能更侧重于事后监管,也就是出问题后,如何处置、罚款、整治。但监管科技最重要的不是事后监管,而是事前和事中监管。其中,事前监管的核心除了准入门槛外,还需要用监管沙盒机制、用科技手段,对审批和准入做一些监控。事中监管则是等掌握大量数据后,通过数据和技术发现业务变化、风险隐患和预警信息。
针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划》提出,事前抓好源头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评估,严把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入口关。事中加强协同共治,及时发现金融科技创新产品风险隐患,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带病上线”,筑牢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防火墙。事后强化监督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违规惩戒,确保创新产品不突破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如何破短板
金融科技业务涉及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规划》提到,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金融信息保护,做好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于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该如何监管,尹振涛表示,这种跨市场、跨业态对目前国内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较大挑战,要实现跨机构、跨业态的监管,需要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制度体系让各部委之间进行协同监管。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刘勇也提出,要加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改革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优化分业监管架构的同时加强行为监管与功能。加强一行两会在监管理念、管理方式和执行标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把握各领域出台的政策力度和节奏,形成政策合力与监管合力。
在推动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规划》提出,针对现代科技成果金融应用新特点,推动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推动出台金融业新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将原有立法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等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厘清法律边界,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破除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政策壁垒,营造公平规范市场环境,为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对此,尹振涛提出,央行出台的《规划》属于部门规章,实施起来的一大难点在于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也不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规章冲突。比如,上位法规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能超过3万元,而金融科技这种业态可能很多都是大科技公司,处罚不超过3万元对于它们没有意义。
刘勇也提到,金融科技政策发布的密集度与风险事件呈正相关,即在风险事件最为集中的时期,也是金融科技政策出台最为密集的时期,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法律体系在事前监管与风险预警与防范方面亟待完善。
来源: 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