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千里打官司 只因P2P网贷未按期还款
【摘要】因被告对外宣称无力偿还投资者的借款,且下落不明,拖欠原告的到期借款一直未予偿还。原告:李某,内蒙古人,被告:石某,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石某开设了湖南省湘信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P2P网贷业务。
【案件还原】
因被告对外宣称无力偿还投资者的借款,且下落不明,拖欠原告的到期借款一直未予偿还。原告:李某,内蒙古人,被告:石某,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石某开设了湖南省湘信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P2P网贷业务。
从去年7月开始,原告李某分批多次通过网上银行冲值15.1万元给被告石某的公司,当年7月17日,原告李某通过网上银行支取现金4.2万元。8月18日,湘信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了“告湘信网投友书”,对外宣称经营不善,目前无力偿还,与投资者协商分期还款。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4953.08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每月1%,利随本清,即每月还本付息,直至全部本息还完为止。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一月一期,共计18期。从2014年9月起每月8日为还款日(第一期还款日为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8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的借款本息,第三、四、五期借款本息共计17521.95元到期后未予支付。因此,原告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第三、四、五期借款本息17521.95元。
这起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张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近日,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17 519.29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赵霞辉称,本案属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借贷、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被告石某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李某到期的借款本息。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第一,投资人需到法人所在地起诉。开投P2P网络贷款的人来自各地,如因P2P网络贷款投资逾期未还酿成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投资者需长途跋涉到外地法院起诉,诉讼维权十分不便 ;
第二,诉讼维权缺少法律依据,起诉受限。有些P2P网络贷款投资均在网上操作,双方当事人没有面对面签订合同,诉讼维权缺少法律依据,败诉风险高;
最后,像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分期还款,还款时间持续长达18个月,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到期的债权分批起诉,或就所有债权到期后一起起诉,诉讼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