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大平台成出头鸟 监管风暴突袭意在敲山震虎
【摘要】导语:近日,深圳大刀阔斧的监管态度和作风,将P2P网贷推向了悬崖边缘。行业究竟是掉落万丈深渊还是腾空升起,在于监管层对于“合规性”的界定是否与平台的过往相关联。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的声音与风向显得尤其重要。
导语:近日,深圳大刀阔斧的监管态度和作风,将P2P网贷推向了悬崖边缘。行业究竟是掉落万丈深渊还是腾空升起,在于监管层对于“合规性”的界定是否与平台的过往相关联。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的声音与风向显得尤其重要。
【法治步伐慢于行业 金融检查工作遇见新问题】
记者获得的《上海市检察机关2014金融白皮书》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6件,集资诈骗案14件,案件数量相较于2013年分别上升195%和75%。其中,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继2012年首发、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多达27件,案值27.1亿余元,与2013年的11件15亿元相比,案件数和案值分别同比上升145%和80.7%,仍然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多起案件的理财产品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销售。
相关部门人士表示,“法治的完善不是空泛地谈”,目前最缺失的是理财产品方面相关法律的清晰制度,按照发达金融市场,例如美国,将P2P、众筹纳入证监会进行监管,作为证券化的过程,由证监部门进行管理。“理财产品也应该有制裁机构才能够销售。”上述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由于其中涉及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刘宪权称,行业花费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来探讨,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互联网还是金融,而今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的明确。那么,当互联网产品属于某金融机构时,开展的应该是金融业务,由此,金融机构也应该具备准入门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对记者表示,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有效惩治金融犯罪,应进一步完善立法,相关的金融法律能够及时回应来自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创新,及时针对金融市场变动有明确法律边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自贸区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股指期货、众筹、互联网金融等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手段不断推出,金融市场风险因素不断积聚,金融违规违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犯罪与刑罚的边界也在不断变化。金融检察工作遇到很多新的问题,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上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检察机关应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维护金融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创新发展抱有一定的容忍度,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的新型案件,要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准确界定,审慎入罪;同时,要密切关注产品风险控制和监管缺失,为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措施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并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刑事司法保护要求进行预判。
【敲山震虎 自融行为未来会大大减少】
近期来袭的监管风暴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可以预见,P2P行业内铤而走险进行自融的行为在未来会大大减少。从被查处的平台情况来看,自融、非法集资成为本次监管风暴打击的重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众多打着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等名义的P2P平台极易成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工具。因此,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成为规范P2P行业的题中之义。
有业内人士称,本次监管风暴之所以在行业内引起巨大震动,主要是因为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相较于以往对行业小平台的规范和淘汰,本次监管开始拿大型P2P平台“开刀”,整个行业内并不存在绝对的安全领域;另一方面,相较于过去平台跑路或出现坏账后的被动参与,监管部门如今开始主动调查和介入,主动性和监管力度都极大提高。
行业规范之外,从业人员的合规性问题也亟待重视。肖凯表示,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的五年间,上海金融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在2014年达到历史峰值,金融行业中的证券、保险、银行都有牵涉。
对于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金融犯罪,针对金融从业人员是不是应该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加以规制?肖凯对此表示,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观察,可能存在的犯罪案件数量仍然非常大,应更加合理地应用司法权力。在“顶层设计”相继出台、行业“怀揣”规范发展的冀望之后,互联网金融迎来的并不是行业细则的落地,而是行业监管“紧箍”的屡次缩紧。
日后,P2P平台将面临监管步步紧逼与融资遇冷的双重压力。在这样的趋势下,未来P2P平台应回归依靠自身现金流和盈利性来支撑业务发展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