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管重拳之下,P2P平台该向何处生?
【摘要】“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日,一则银监会向各地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消息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这份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深刻地反映了监管层规范P2P发展的决心。
“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日,一则银监会向各地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消息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这份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深刻地反映了监管层规范P2P发展的决心。
意见稿中有4项条款格外引人关注,分别为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这些条款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其对行业内备受争议已久的资金存管模式、银行开展P2P存管的业务资质,以及P2P开展存管业务的责任等问题,均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当下流行的“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不被监管认可,势必面临改造,第三方支付处境尴尬;P2P平台想要获得ICP经营许可难度不小,或许还需出台其他文件配合起来实现;对银行提出的六项资质条件并不算高,但“不得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可能会削弱银行推动存管业务的积极性;严厉的存管信息披露要求将扯去不少平台的伪装,也会间接地大幅提升平台运营成本,大批平台又将经历一场生死考验。
可以说,意见稿的要求是对平台实力的一次大检验。以现状预判,P2P行业可能会出现一轮最猛烈的退出潮。接下来是我对4项重要条款的逐个简要分析,欢迎大家讨论。
指引原文1: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惠轶观点:
意见稿对P2P平台设置了较高的资金存管门槛,目前全国应该没有一家平台达标。从第七条可以看出,P2P平台除了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以外,还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许可制度,它不同于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备案。从实际操作来看,多数P2P平台已经进行了ICP备案,但现阶段P2P平台想要获得ICP经营许可比较困难,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流程,不少地方的通信管理局不给P2P平台批准经营许可证。这个问题值得监管层思考,或许还需其他文件率先出台,否则新规实现起来会很困难。
指引原文2: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惠轶观点:
意见稿在第九条中对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也提出了六项资质要求,但这些条件对于银行而言并不算高。比如,虽然目前一些银行并没有对P2P资金存管设置专门的部门,但只要银行有意愿,达到要求并不难,更何况有些银行本身并不满足于设立专门部门、自主开发和自主运营技术等要求。不过,银行的意愿还有待观察,因为意见稿中还提及银行“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这可能又会削弱银行推动存管业务的积极性。现实中,银行开展存管业务时,除了赚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外,搭售产品和拉存款是其更大的动力。
指引原文3: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惠轶观点:
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八款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条要求极具“杀伤力”,对当下流行的“银行+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方式构成了实质性的挑战,联合存管模式走不通了。同时,这一条款也让一些地方的P2P平台通过当地行业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做法产生了疑问。
目前P2P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银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包括汇付天下在内的多家支付公司均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意见稿要求资金存管开户不能委托P2P平台和第三方机构,而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开户主要依托第三方支付。意见稿表明这一模式不被监管认可,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必然面临改造,第三方支付只能作为纯粹的支付通道而存在。事实上,这个定位让第三方支付颇为尴尬,因为银行本身就具有支付的资质,不需要第三方支付介入。
指引原文4: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惠轶观点:
这条规定相当严厉,其影响力尚难判断,但由此引发的行业大洗牌是大概率事件。长期以来,不少P2P平台对逾期率、不良率讳莫如深,包括交易规模等数据也存在一定的粉饰。一旦要求落地,P2P平台将无法掩饰或粉饰上述数据,想要让平台数据好看,平台只有加大在风控、贷后管理等方面的投入。这样一来,运营成本将大幅提升,盈利空间也将压缩不少,能否经受得住这一考验,将关乎大批中小平台的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