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启动 重点排查P2P、股权众筹等
【摘要】根据《方案》,整治工作将重点排查开展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企业。
日前,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泉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州市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启动。
根据《方案》,整治工作将重点排查开展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企业,全面形成多方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底线。
金融工商联手持续关注+重点监管
《方案》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依法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互助”“相互”“养老保险”“小额贷款”“网络小贷”“网络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字样。市工商局筛选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和在整治过程中新注册企业),将此类企业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未经批准和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方案》要求泉州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金融工作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同时,《方案》提出建立举报制度,实施分类处置,整治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和安全防护服务。
P2P及众筹平台不得非法变相乱集资
《方案》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与资质相符
《方案》指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应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第三方支付不能靠“吃利差”为生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方案》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方案》强调,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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