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规范产品开发 对“噱头”保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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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一两年来,市场上相继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噱头十足、夺人眼球,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其中一些险种,保监会曾及时发布过“一对一”的紧急通知,禁止开发带有赌博性质等投机性保险产品。

  艾迪  ·  2016-08-29 10:59
保监会拟规范产品开发 对“噱头”保险说不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证券网   

对于噱头性、投机性保险产品,命名易引起歧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部门将正式亮出“红牌”。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基本原则、框架要素、条款费率要求和命名规则等进行了规范。目前,《指引》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噱头保险将遭严控

近一两年来,市场上相继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噱头十足、夺人眼球,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其中一些险种,保监会曾及时发布过“一对一”的紧急通知,禁止开发带有赌博性质等投机性保险产品。

而随着《指引》的制订,这些噱头保险将被明确受控。根据上证报拿到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八类保险产品,包括: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如承保赌博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产品;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条款;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完全炒作概念、无实质内容意义的噱头性产品;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利益的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的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时,要坚持通俗化、标准化,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选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命名不得引起歧义

而对于想在产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行为,也将被明确予以规范。

根据《指引》要求,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一切险”等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根据要求,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但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炒作、哗众取宠等性质的词汇。

《指引》还要求,保险条款的表述应当严谨,避免过于宽泛;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充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应当尊重法律审查人和精算审查人的专业意见。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定期清理问题险种

《指引》中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来源: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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