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出台“P2P网贷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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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了解,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辖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

  财经光年  ·  2016-09-05 10:07
福建泉州市出台“P2P网贷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金评媒
来源: 泉州晚报   

日前,我市出台《泉州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在机制层面,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重点排查承诺高额回报

据了解,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辖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对网贷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辖内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网贷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分类处置:严重将取缔

据介绍,本次专项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根据以上标准将辖内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数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问题。此类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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