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忽悠办大额卡骗百余万 因诈骗终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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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谎称认识银行行长,能办理额度透支的信用卡,24岁的男子闫某忽悠宋某等4人将226万元存入他指定的银行,随后自己将钱取出挥霍。截至案发,仍有144万余元没有追回。

   普拉达  ·  2016-09-06 17:47
90后忽悠办大额卡骗百余万 因诈骗终审获刑12年 - 金评媒
来源: 法制晚报   

谎称认识银行行长,能办理额度透支的信用卡,24岁的男子闫某忽悠宋某等4人将226万元存入他指定的银行,随后自己将钱取出挥霍。截至案发,仍有144万余元没有追回。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2年。

案情 男子谎称认识行长能办大额透支卡诈骗

24岁的闫某是北京市顺义区人,中专文化,案发前无业。

西城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间,闫某虚构“认识兴业银行工作人员并能够办理透支额度较大的信用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贾某等人的信任后,于2014年4月、9月间,先后两次从贾某处骗取款项共计40万元,经贾某催要,闫某归还1.2万元;后闫某逃匿。

2013年间,闫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于同年11月间,先后两次从郭某处骗取共计16万元;后闫某逃匿。

2014年1月间,闫某以“先行办理大额存单后即可办理信用卡”为借口,要求宋某等人在兴业银行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大额存单。随后,闫某即将上述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使用。后经宋某多次催要,闫某陆续归还了80.12万元。

2014年11月间,闫某以同样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信任,同年11月7日,闫某以“先行办理大额存单后即可办理信用卡”为借口,要求被害人王某在兴业银行办理了金额为20万元的存单,闫某随后即通过他人将上述款项转出,用于其个人使用。后闫某逃匿。

2015年11月16日,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起获。

证言 被害人:多次借钱后再也找不到人了

被害人贾某的证言称,2013年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闫某。闫某自称认识在银行工作的人,只要存入100万元,一周后就能办理大额透支的信用卡。

贾某说,他后来在闫某的安排下,到兴业银行存了100万元。一个星期后,闫某告诉他已经把钱取出来了,他便开始等着闫某为他办理能大额透支的信用卡。

2014年4月间,闫某以要为其叔叔办信用卡为名,向他借款,并承诺半个月还款。出于对闫某的信任,他在马家堡路的某银行门口,给了闫某20万元现金,闫某出具了借条。

贾某称此后闫某未能按期还款,在他催促下,闫某给了1.2万元的“利息”。同年9月间,闫某又以要为女朋友办信用卡为名,向他借钱,这次他又借给闫某20万元,但闫某此后既不还款,也未能给他办成信用卡,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

贾某通过朋友找到闫某,闫某称“信用卡要批下来了”,还给他出具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称有20万元是给他的借款利息,他再次相信了闫某。但此后,贾某再也找不到闫某了。

一审 因诈骗判12年 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累计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闫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闫某退赔14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 法院:换手机避还款符合诈骗构成要件

案件二审时,闫某称他与贾某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对于此起指控,他表示不应认定为犯罪。闫某称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改判。

二中院经查,根据在案证据,闫某并不具备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的能力,而闫某系以办理透支大额信用卡的名义与贾某等人交往并取得信任后,闫某以为亲属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向贾某借款,在取得款项后并未用于办理信用卡事宜,此后闫某更换手机,逃避还款,足见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闫某虽然出具了借条,但这只是拖延和逃避还款的手段,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评判。综上,闫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闫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考虑闫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二审无再予从宽处罚之理由,故闫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闫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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