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的“穿透式”信息披露,究竟能“穿”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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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信息披露的“战斗”不在一朝一夕,也并非“一蹴而就”。在“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的情况下,如何在这12个月内搭好信息共享的基石,也许才是最应该重视的事情。

  七月的MiuMiu  ·  2016-09-22 05:00
新规后的“穿透式”信息披露,究竟能“穿”多深? - 金评媒
作者: 七月的MiuMiu   

虽然离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过去20多天,但《办法》本身所引起的回响,却依然萦绕在我们耳边。而作为P2P网贷行业中的一大“泥石流”,信息披露自然成了第一个被枪打的“出头鸟”。

项目信息披露为何总成整改大山?

虽然被“提倡”了好几年光景,但信息披露却像粘附在P2P身上的顽疾一般无法“治愈”。其原因不仅由于信息技术条件的限制,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和混乱复杂的资产端更是将信息真相层层掩盖。

由于市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中国P2P平台中的信用借款比例从2010年开始逐年下降。尤其是在资产荒的年代里,为了拥有持续产出资产端的能力,许多平台开始接收其他线下机构资产,经过统一包装后再进行标准化、份额化出售。经过“山路十八弯”得来的资产,其信息透明度自然相当低。项目实质是什么、是否存在虚假资产、资产的现金流如何、安全程度如何,投资者只能听人平台宣传而无从辨别,也因此经常隐藏着极高的风险。

既然是“潜规则”,又为何鲜有监督者?“信用中介”概念自然难辞其咎。担保体制的存在,不仅给投资人吃下了“定心丸”,也同时将信息披露成功地转移到了“后方”,从根本上断绝了来自投资人和社会机构的最有力的监督。

实现“穿透式”信息披露的前置问题

8月24发布的新办法将“信息披露”的形式正式定义为“穿透式”,不仅要求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还要求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等信息。

但是不是一句信息披露就可解决当前项目信息混乱的现象?或许在实现信息披露前我们仍要解决诸多的前置问题。

1)资产信息不对称

过去几年,由资产端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风险隐藏”,尤其是像不良资产转化、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等进行过“二次转化”的资产。由于第一手资料的缺失,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对资产做出确切的风险判断。而放贷方担保的形式,又降低了平台获取详细信息的动机。所以很多时候,我们能从项目信息上了解到的仅仅是借款数字、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

2)期限错配,阴阳合同

想要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进行需求的完整匹配,很多时候只是理论上的存在。由于投资人多半青睐半年以下的短期投资,而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却较为分散,从而产生了“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问题。而一旦存在期限错配就难以避免阴阳合同,平台单独与借款人签订一份长期贷款合同,投资人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签订短期贷款合同。这不仅给P2P平台带来资金流压力,也很有可能引发大面积的风险问题。

3)贷后管理模糊

这是这几年行业整体忽视的关键点。很多平台只要融到资金就算“万事大吉”。关于后续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等,很少有平台能够进行追踪管理。而尤其对于1年以上的项目来讲,这种“放任不管”的态度也会增加项目“流产”的概率。

虽然经过此次新规改变后,债权转化和资产证券化项目将会逐渐消失在公众视野中。“信息中介”和“小额分散”将代替历史成为P2P身上的新标签。但我们也看到,资产端的转变需要时间,在12个月整改期内,信息披露仍将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众多平台运营者及行业投资人。    

监管时代,如何做到信息共享?

那么,成为“纯信息中介”后,P2P平台是不是自然而然就实现了“穿透式”信息披露了呢?当然不是。纯信息中介的角色意味着P2P正式进入了2.0信息科技时代。也就是说,当人为因素“退居二线后”,技术客观条件就需要挺身而出成为“一线员工”了。

1)征信和分级体系的完善

为什么像美国的Leading Club、Prosper、SoFi等多家P2P平台,能够深耕个人信用贷款这么多年?最大的功臣莫属美国现有的征信系统。系统内不仅对个人信用卡消费、个税等数据进行详尽采纳,在对于借款人的评析方面,也可实现智能化分级筛选。风险大,投资利率高;投资小,则投资利率低。投资人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进行选择,并且承担相应后果。在这方面,虽然国内的芝麻信用、Talking Date、聚立信等第三方征信机构也已逐步接入各大平台,但其性质仍然停留在反欺诈评估、申请人风险评分等表层进行,对于创建分级贷款项目,并未进行深入探索。而这种在双方知晓风险情况下进行的自主投资选择,才是实现信息对称共享的最终目的。

2)监督圈的重要性

P2P成为信息共享体后,围绕着项目所产生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也将通过信息的互联而成为一个整体。而投资人、银行、第三方法务等机构,也成了监督项目进行的最佳完整体。这里不仅涉及对项目信息披露的审查、对用户子账户资金流转信息的核对,还有来自借款人还款能力和风险评级信息的实时更新。只有跟随项目走好完整的流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信息透明化。

3)投资人意识转变

最后,投资人意识的转变也将是信息披露顺利开展的关键点。只有投资人能将“关注担保”焦点转向“信息审核”,信息技术的开发才有可能维持其长久动力。

与信息披露的“战斗”不在一朝一夕,也并非“一蹴而就”。在“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的情况下,如何在这12个月内搭好信息共享的基石,也许才是最应该重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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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MiuMiu

5年金融媒体人、文字工作者。从事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新媒体、内容运营、新闻公关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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