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型商业模式,监管的思路到底是什么?
【摘要】监管尽管无处不在,但是通过一些创新性的手段,不合理的监管还是能够避开的。
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是衡量一个市场是不是发展的重要体现,监管思路也应该顺着这条发展的主线,进而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永远都是走在监管前面的,监管不可能先于市场,因为它不可能创造市场。但是,如果监管思路在市场已经发展的一日千里的时候,还是停留在陈旧的意识这个阶段,市场的信号就失灵了。
例如拿网约车来说,这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在2014年开始涌入市场,很多打车软件一出现,就占据了智能手机软件下载量的排行榜前列。由于打车软件的风靡,逐渐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仅仅半年的时间,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统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实现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种方式,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并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统一车载终端可绑定驾驶员终端软件并实现信息同步)。
其实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要求,本身就是市场应该做的事情,即使不在这份文件中予以规定,市场也还是会按照类似于这份文件中规定的几种方式,进行市场化的运作,所以,本质上,这份文件的出台,与其说是指导,不如说是友情参与。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当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出现的时候,监管规定将会很快跟上,无论这种监管是否会如期产生一些效果。
打车软件的出现,造就了专车的出现,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常说,这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专车的出现,其实就是将社会大量的私家车容纳近来,人人都可以变成司机,利用出行的空置做生意,因此在出行方面,出现了所谓的共享经济。
专车的出现抢了出租车的市场,例如出现了出租车司机围堵滴滴总部的事件,利益蛋糕的夺取过程看似火爆,不过本质上,这种围堵事件不必上纲上线,因为新的商业模式出现,老的商业模式中从业的人员,对于新商业模式的极端敌视,在古今中外不断上演。
例如19世纪早期的“卢德运动”,工人砸烂机器,认为机器的出现剥夺了他们就业的机会。还有电商刚出现的时候,有很多人攻击电商,说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电商让他们失业了,等等。
其实这种现象是非常正常的,大家都在谴责的新事物,有可能因为我们的无知而最终不会享受这种新事物最终带给我们的益处。历史也证明,机器的出现尽管造成了短暂的失业,但是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导致大量的技术工种需求的出现,反而促进了就业。而电商的出现,则吸纳了很多电商从业、管理、开发人员,吸纳的就业率也是非常高的。所以,出现的一些所谓的群情激奋的事件,其实也是正常现象,不必太无限上纲。
如果政府各部门要在群情激奋的时候,马上出台一些措施,旨在抑制所谓的民愤,那么新的市场则永远不会出现,新的商业模式也将立即胎死腹中。政府做的,应更多的是一种忍耐,这就是政府监管最大的创新了。
但是,专车的出现,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措施,来充分保证当地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的利益。例如早先时候,上海禁止早晚高峰使用“打车软件”,之后,有关部门再出狠手,要求嘀嘀打车、快的打车与强生、大众、锦江、海博四家出租车公司电调平台进行对接。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电调平台也开始向打车软件公司“收租子”,要求打车软件公司“进贡”,对于不赚钱只砸钱的打车公司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其实,从早些时候的监管思路来说,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始终是趋紧的,这一点在京沪等地近期出台的网约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体现。征求意见稿通过对车型、户籍、牌照等方式的限制,进而强化对网约车的管理。这种监管方式如此绵密细致,让人不寒而栗、细思极恐,很难让人相信,监管部门还能够以这些人为制造的身份差别作为实施监管的手段,这已经是监管错位了。
监管部门给出的理由之一是要严控大城市的人口,如果监管者所言非虚,那么任何以市场发展为辩护理由的网约车公司,其给出的任何合理辩驳都是徒劳的。
所以,通过网约车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监管层的思路:
第一、当一种新型事物出现的时候,包括监管层在内,谁都不知道这种新型事物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会发展到一种什么状态。所以监管的思路只能是引导,而不是强制。因此 “参与感”就体现在监管的思路中,例如就像文章开头举例的,出台一些不痛不痒的所谓引导性的文件参与一下;
第二、当新型事物逐渐壮大,为了维护传统的蛋糕市场,监管将趋于严格,因为鼓励新型事物发展的成本要远高于维护现有的传统市场状态的成本,况且重塑利益格局的漫长过程,将为行政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谁都不愿意冒险,所以干脆安于现状。
第三、打击新事物的手段尽管简单粗暴,但最符合行政成本预期。
第四、市场的发展要靠创新,创新意味着不稳定,监管的思路是要求稳定,所以二者天生对立,不可调和。
所以,监管很少能和极具创新势头的商业模式兼容,因此从这点而言,如果一种监管方式看起来比较温柔一些,那么是否意味着它所监管的对象或许不是一种非常具有创新势头的模式?
未来,市场和监管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博弈关系,这也将成为市场前行的常态化趋势。例如,银行对支付宝的限制非常之多,例如转账次数、转账笔数、提现手续费等,银行这样做无非是想减少储户的资金流出。但是支付宝通过给余额宝充值,通过余额宝这样的货币基金进行理财。支付宝作为支付平台,受人行监管,但是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则受证监会监管。故而支付宝的用户就可以利用这种监管差异,在获取货币基金收益之外,还可消费转账,通过避开各自的监管重点,合理消费。
监管尽管无处不在,但是通过一些创新性的手段,不合理的监管还是能够避开的。但是如果监管不严格的话,这样的创新成本本来可以省下来。对于支付宝这样体量的公司而言,或许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的创新,但是对于一般性的公司而言,这样的创新能力就值得怀疑了。
所以,未来,利用监管的差异进行创新将成为常态,但是有多少公司能够做到利用这种差异进行创新?结果或许难以乐观。毕竟监管成本,有时候就是一纸红头文件这么简单。而企业的创新,则远没有这么低成本,就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