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股权众筹平台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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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以来,股权众筹迎来了快速发展期,日益发挥起服务创新创业的作用。但在此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的种种不合规现象也需要引起警惕。

  久久投  ·  2016-10-15 11:15
警惕股权众筹平台五大问题 - 金评媒
作者: 久久投   

2015年以来,股权众筹迎来了快速发展期,日益发挥起服务创新创业的作用。但在此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的种种不合规现象也需要引起警惕。

股权众筹历经了2015年的野蛮生长后,在2016年随着政策收紧发展趋缓。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大环境下,股权众筹平台力求稳妥发展,逐渐发挥起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创新创业的重大价值。

但是,由于监管政策仍旧没有出台,试点还在酝酿之中,行业实践先于政策而动,在推动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创新的同时,股权众筹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合规或者有风险隐患的操作方法,将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时也将在融资前、中、后等不同众筹阶段带来或大或小的问题。

为项目虚假宣传

项目上线之后,为了提高融资效率,增加众筹成功概率,大部分众筹平台会对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和宣传。但是由于平台本身对于项目的了解有限,一旦宣传和包装的尺度把握不牢,容易陷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窠臼。涉嫌虚假宣传的表现有美化业绩和运营数据、优越的对赌条款、强调安全退出等。

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可能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项目方本身夸大项目的优质性,而平台尽调不严,没有对于项目方提供的项目介绍、数据、业绩等进行审核。二是平台浮躁,希望通过粉饰项目来吸引投资者在平台上注册、投资,提高人气和融资成功率。

虚假宣传带来的后果显而易见:误导投资者。股权众筹投资者多草根出身,对于项目质量和前景的把握能力较弱,平台的宣传对于他们的投资决策将产生极大影响。一旦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容易使投资者低估风险,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如果发生风险事件,还会激化平台、项目方和投资者之间的矛盾。

平台不尽调或尽调不严

平台尽调不严甚至是不尽调的问题备受业界诟病。从目前爆发风险事件的项目来看,究其风险发生的原因,都有平台尽调问题包含在内。

现阶段,平台往往会强调项目上线之前会进行尽调,众筹平台会派出投资经理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项目尽调通过之后才上线平台开始众筹融资。但是实际情况却不尽然。从我们了解到的许多众筹纠纷来看,矛盾的焦点就在于投资者对于平台尽调方面的指责,项目方的不诚信、项目业绩严重背离路演预期等问题爆发,投资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平台尽调不严甚至是不尽调,让不合格的项目也得以上线融资。

股权代持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股权代持的方式有很多种,原因也较为复杂。在股权众筹活动中,一种比较典型的做法是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会提前注册一批空壳公司代持股权。这种模式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周期长,手续繁琐,流程复杂,极大地增加了融资成本,在项目众筹融资完成后再设立投资平台会影响投资效率。因此一些平台根据实际需要预先设立了一批空壳平台(不实际出资),待融资完成后再将空壳平台免费转让给投资方(领投方及跟投投资人),并进行相关的工商变更退出合伙企业。

但是,这种做法将存在自融和关联交易嫌疑,同时容易导致各种纠纷。在今年证监会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中,股权众筹平台是否进行股权代持已经纳入检查项目之中。

关联交易和自融

自融,是把网上融来的资金用于自己的企业、关联企业或亲戚朋友的企业。

自融的问题最早发生在P2P行业。一些自融的P2P平台融资后,出现跑路或者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被认定为不合规。

2015年开始,众筹行业也开始出现自融现象,业内又称其为自众筹。其中还不乏一些非常知名的众筹平台。当前,自融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众筹平台直接在平台上为自己平台融资。一种则是利用众筹平台为关联企业融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自融,一旦涉及自融项目,平台对项目进行的选择、宣传、尽调、风控、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融资后,一旦项目发生问题,投资者利益保护将面临较大困难。总体来说,平台自融将极大增加投资者风险。

2014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禁止行为部分”中指出:“禁止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中也有一条重要的检查内容是,“是否利用自身平台进行融资”。

虽然现在专项整治工作还在摸底阶段,相关的监管制度尚未出台,但是利用自身平台为自己的企业融资是不合规范的,这已经是业内的共识。

私募拆分

日前,证监会表示在监管中发现一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并指出此类业务涉及三方面违规,并称“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很多人不清楚什么叫私募拆分。私募拆分具体模式是首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该私募产品拆分转让给其注册用户。

证监会认定,这类业务主要涉及到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突破了私募产品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通过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进行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

购买了私募拆分后份额的投资者,收益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融资企业往往对于私募拆分并不知情,一些被私募拆分的融资项目如乐视B轮、蚂蚁金服B轮等,融资企业方面均曾表示,从未向某些机构以及类似第三方机构开展任何出售投资份额的合作,不认可这种方式,拟入股的战略投资者根据协议也无法进行收益权转让。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通过私募拆分而购买的原始股的权益也得不到融资企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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