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资金存管细则或于11月出台,允许大账户+小账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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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有媒体曝出网贷存管指引或于11月下发。而此前业内也曾传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26日左右定稿。

  丁丁金服  ·  2016-10-20 18:00
网贷资金存管细则或于11月出台,允许大账户+小账户模式 - 金评媒
作者: 丁丁金服   

日前,有媒体曝出网贷存管指引或于11月下发。而此前业内也曾传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26日左右定稿。

根据对该资金存管指引定稿的爆料,网贷平台可采用“大账户+小账户”形式。

在该形式下,“大账户”必须是银行资金专用账户。“小账户”则是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子账户。不限于银行二类账户。有人认为,该小账户不限于二级账户,意味着该账户不限于电子银行账户,也可以是虚拟账户。所谓不限于银行二类账户,是指不限于理财账户。按照划分,银行一类账户是和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即全能账户;二类是理财账户,第三类是消费账户。在权能上,银行三类账户和第三方支付的三类账户刚好相反。

实际上,《指引》意见稿对此表述一致,即“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其中,电子帐户是指银行、信用卡、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提供电子账户管理等网上操作的金融服务,客户的信用卡号或银行帐号是电子商户的标志。在功能上,电子账户具备借记卡的大部分功能,能实现多账户管理,并享受投资、理财、融资、网上支付、公共事业费缴纳等全方位个人金融服务。而虚拟帐户的设定很大程度上是着力于客户支付方便,其也须与客户银行账户绑定,相应也具有充值、支付、提现的交易平台内账户,实际上对应的是网贷平台虚拟账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与绑定的银行账户对应,并受银行帐户资金的数量的限制。

目前,通常意义上的网贷资金存管分为三类,即: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根据零壹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19日,完成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有71家,占1860家正常运营平台(截至9月30日数据)的3.8%;已上线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为29家。

然而,目前,行业资金存管系统从开发到上线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指引》意见稿中要求《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而近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也要求,网贷机构须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这意味着,一旦指引发布,留给尚未进行资金存管接洽的网贷平台时间紧迫。

目前,银行的收费模式主要为缴纳保证金,并且以“年费+交易笔数费率”收费。前者要求垫存数百万级资金在银行,后者根据平台交易规模以及交易活跃度来收取费用。

而对网贷平台而言,除了人力成本以外,存管业务更大的成本还是用户流失。银行资金存管系统难度系数高,更直接体现在人力配置的成本上。

有人表示,在启动资金存管系统到最后正式上线,公司的产品、支付、系统运维、开发工程师、测试、交互设计等相关人员全都扑到这个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人力成本很高。

附:此前传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

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自丁丁贷,部分资料来自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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