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小贷公司监管规定,明确与网贷平台合作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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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1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部分监管规定不适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郭晓东  ·  2016-11-02 09:02
重庆调整小贷公司监管规定,明确与网贷平台合作界限 - 金评媒
来源: 零壹财经   

11月1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部分监管规定不适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 

通知规定了六方面的内容: 

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 

微调融资业务监管规定,如放款小贷公司的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等,在资金来源方面,小贷公司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不得利用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 

增加资金运用限制规定,如小贷公司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 

明确中间业务范围,如小贷公司可以接受机构委托开办甲类委托贷款、受托管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顾问咨询等中间业务等,但代销产品需要取得相关代理业务资格; 

规范网贷业务平台合作,开办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只能利用经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同意的互联网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在平台外只能进行客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或担保等风险管理,不能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对公司自身的融资活动;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小贷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贷平台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贷公司不得为网贷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明确注销经营资格的情形等

来源: 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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