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跑路最高可判死刑,员工可与老板同罪
【摘要】优易网案件宣判,成为P2P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优易网案件宣判,成为P2P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在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
研究人士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
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业内人士也表示,判决对于频频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在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判例有助净化P2P行业。
另外后台有许多用户留言咨询e租宝的后续进展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下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经侦等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对涉嫌违法的网贷平台进行调查,为什么得不到部分投资人的理解和支持,反而被称为“经侦雷”?
“经侦雷”的由来
从中宝投资、国湘资本到e租宝,再到如今的e速贷,部分P2P平台还没有爆发风险的情况下因为被经侦调查成为问题平台,被投资人称为“经侦雷”。
e租宝是“经侦雷”的最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曝雷平台。2015年12月份,警方对e租宝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了查封,逮捕了主要负责人。警方通报数据显示,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没爆发问题不等于没问题
金融投资具有风险的滞后性。经侦调查时还没有爆发风险的平台不等于没问题。2014年3月,中宝投资在回款正常的情况下被衢州经侦立案侦查,遭到部分投资人激烈反对。但根据警方后来披露的资料,公安机关查扣了周辉个人账户上约1.7亿余元人民币,而中宝投资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仍未归还。中间有约1.3亿元资金缺口。
投资人为何激烈反对经侦介入?
部分投资人激烈反对经侦调查自己的平台,最主要的原因是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投资人取回资金的希望就比较渺茫。2015年12月,安徽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披露了P2P平台铜都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方案。方案显示,铜都贷所有受害人获得损失金额12.3%的退赔。
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资深”投资人很清楚自己投资的平台有问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态投资P2P,但经侦的调查让他们始料不及。
经侦要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
公安部表示其在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中,需要把握打击政策、打击时机、打击尺度,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公安部经侦局处长刘路军对人民日报表示:“打早了老百姓不理解,打晚了钱就没了。”
但互联网金融创新早期也通常游走在政策的边缘,如何区分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考验公安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能因为打击犯罪扼杀了金融创新,“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律师建议
首先应该调整心态,积极面对,做好持久战的准备,避免过激行为。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开始,投资人可以参考一下几点:
1、成立投资人联络群,抱团发声。
2、和公安机关保持联系,了解是否有“取保候审”。
3、同时跟进金融办,为自主独立维权做准备。
4、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了解案件进程及被告人是否有退款等行为。
5、刑事案件结果不满,走民事诉讼。如证据不全,则要通过调查令等方式取证,尽快起诉借款人。
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容易,P2P网贷尤其如此。
正如一位资深人士所言,互联网金融实际上给国家经济转型,传统金融体制改革带来很多新的借鉴,功不可没。现阶段的行业整治或者风险排查,应该是有序整治,监管部门要有预案,给予指导,做到有序退出,充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维持社会稳定才是王道!
来源: P2P网贷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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