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需要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
【摘要】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进入了倒计时。日前,央行又下发了《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暂通过商业银行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
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进入了倒计时。日前,央行又下发了《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暂通过商业银行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
《指引》 还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的细节,包括交存专户的开立、交存金额、备付金的使用/补齐,以及跟之前存管办法的对接等。比如,首次应交存客户备付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首次应交存备付金金额=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用的交存比例”。
其实核心是交费比例,每个支付机构都是单独的,也不会知道其他家机构具体交多少。
1、备付金交存细节进一步明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规定正在进一步细化。
今年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通知》显示,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12%(A类)、14%(B类)、16%(C类)、18%(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16%(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22%(D类)、24%(E类)。
不过,《通知》对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业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明确。
这次《指引》则明确了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根据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类型按如下标准确定:(一)、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适用“网络支付业务”;(二)、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适用“银行卡收单业务”;(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适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下发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指出,“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终余额合计数的50%”。
上述《指引》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包含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
2、已有多家机构被注销许可证
一直以来,支付机构备付金问题备受业内关注。
数据显示,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比如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等。此外,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等。
谈及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前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坦言,这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而且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民生证券早前的报告亦曾分析指出,规定将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主要为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超范围经营即跨行清算;分散存放客户备付金,存在流动性风险;通过客户备付金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主业。预计未来支付机构的竞争将趋向于回归支付业务本质。
3、客户备付金存放分散有四大隐患
●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支付机构违规占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其他高风险投资;
●支付机构通过在各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
●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央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