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修改外资险企细则等四部规章征求意见
【摘要】据保监会网站24日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据保监会网站24日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四、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第一财经

婷婷



- 情报 | 圆通副总裁被立案;小米汽车首款车型SU7路试谍照曝光;特斯拉明年将推出新款高性能版Model 3
- 光年速递 | 理想汽车公司成被执行人;宗馥莉再接手宏胜集团旗下公司;百川股份回应厂房失火
- 情报 | TikTok关闭印度业务;FF91预计将于4月底交付;福特与宁德时代合作在美建电池厂
- ESG每周资讯 | 中国出海氢企助力巴黎奥运实现低碳目标
- 光年速递:OpenAI解除AI安全负责人职务;扎克伯格称未来将有AI克隆体来分担工作;Meta正式发布Llama 3.1开源模型
- 情报 | 恒大汽车多家关联公司被强制执行近3亿元;自游家公司启动大规模减员;马斯克短暂失去全球首富头衔
- 情报 | 刘强东成为中国首善;QQ音乐叫停数字藏品业务;字节跳动推出番茄音乐App
- 情报 | 软银正式终止旗下的小灵通服务;天际汽车发布停工停产通知;ChatGPT开始大面积封号
- 滴滴财报:二季度GTV达963亿元 经调整EBITA盈利13亿元
- 情报 | 朴新教育否认“宣布破产”;贝壳正式登陆港交所;詹克团卸任北京比特大陆执行董事